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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和审核协调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定工作,深化“立法”公众参与,加强制定过程中的协调配合,提高政府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审查协调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和审核协调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证“立法”科学民主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坚持服务民生,服务企业,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积极适应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跨江融合发展、“三个扬州”和世界名城建设的需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和审核部门(机构)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增强法治理念,强化群众观点,弘扬务实作风,健全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拓宽征求意见渠道,保障公众通过听证、辩论等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使规范性文件最大限度地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愿、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依法行政、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立项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一般应至少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3个月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等重大民生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协调的,应当提前6个月以上报送草案。起草部门不能按时报送草案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理由,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送市政府。
未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核、发布;因实际情况确需立项的,应经论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同意。
三、着力提高“立法”草案质量
(一)加强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起草部门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广纳群言、集思广益。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接,并按照市纪委要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将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市纪委。
(二)加强起草过程中的部门协调
起草部门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政府财政资金安排或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在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前,履行按下列程序:
1、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市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起草部门应当与市财政部门对接,与市财政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再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定程序。
2、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与市机构编制部门对接,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再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定程序。
四、依法开展“立法”审核协调
(一)加强审核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通过下列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1、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办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天。
2、书面征求市政府“立法民情联系点”意见;必要时到“立法民情联系点”召开座谈会征求企业和基层群众意见。
3、征求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意见。
4、根据起草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征求有关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起草部门尚未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相关方面代表的意见。
5、针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协商和修改。
6、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之前,征求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和公职律师等专家意见;对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举行专家论证会。
7、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发给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确认。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时书面反馈确认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加强审核过程中的部门协调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有关部门应对草案认真组织研究,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修改意见和建议。所提修改意见和建议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在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对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在组织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发现市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先行协商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五、充分尊重“立法”协调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召开的“立法”协调会,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应到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市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和建议的,应由主要负责人或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到会进行解释并阐明理由。
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市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对经协调一致的意见,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切实维护规范性文件审核协调工作的严肃性。
各县(市、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协调工作,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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