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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设立扬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8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11〕2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动我市青少年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青少年综合素质的跃升,在全社会营造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市政府决定设立“扬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市长奖”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市长奖”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协主席担任,成员包括市科协、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文广新局、团市委等部门(单位)。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二、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科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扬州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学生)。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的均可以参加申报:
1、中国科协、教育部等八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项目。
2、在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的项目。
3、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项目。
4、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项目。
5、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二等奖以上项目。
6、扬州市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经专家鉴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项目。
7、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项目。
(三)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
(四)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已获得“市长奖”的学生,再次参加“市长奖”申报,必须要有高于前次的奖项等级。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认真填写《扬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候选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获奖证书原件;申报人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三)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按评委投票得票数的高低顺序,前5名为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四)“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选以及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人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同意,有权立即中止其继续参评。
四、奖项设置
(一)“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度奖励名额不超过5人。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二)对鼓励和指导学生参与竞赛活动,获得“市长奖”学生的学校和主要科技辅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获奖者如有严重违法和触犯刑律的行为,由奖励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五、其他
实施中的有关事项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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