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中心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加快我市以林业为主体的重大生态民生项目建设,提升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水平,促进旅游、体育、文化等产业发展,为百姓谋求更多更好的生态福利,根据《扬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4-2020)》、《扬州市城市森林建设规划(2009-2020)》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护生态、美化环境为前提,以造林绿化、湿地保护为重点,以改善民生、服务民生为目的,坚持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的规划原则,努力将生态中心建设成以生态保护为引领,融林业、农业、旅游、文化、休闲、运动、科普、商贸、娱乐等两个以上功能,形成多功能、复合型、创新性的生态和产业综合中心。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前,全市建成9个生态中心,构建类型丰富、结构合理、功能多样的生态中心体系,并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中心建设模式和制度,努力将我市建设成更高水平的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三、规划定位与发展重点
各生态中心依托自身的区位优势、资源特色,实现错位发展和优势互补。各生态中心的基本定位和发展重点如下:
1、宝应湖生态中心。规划面积13.6平方公里,以宝应湖国家湿地公园为核心,依托原生态的湖泊湿地、水杉森林、地热资源,打造集生态与农业科普教育及有机产品、休闲度假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中心。
2、高邮清水潭生态中心。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以原东湖省级湿地公园为依托,展示农耕文化、生态文化、水文化、绿文化,打造生态与文化并重、湿地与旅游结合的生态中心。
3、仪征枣林湾生态中心。规划面积68平方公里,以枣林湾生态园为依托,构建“生态+旅游”、“生态+养生”、“生态+农业”融合发展机制,打造集运动休闲、特色旅游、养生养老、高效农业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中心。
4、江都仙城生态中心。规划面积22平方公里,依托江都现代花木产业园,按照“花木旅游”主题策划与开发建设,打造集产业观光、乡村休闲、花木交易、康居示范等功能于一体的乡村旅游集聚区。
5、邗江蜀冈生态中心。规划面积10.1平方公里,通过蜀冈西峰生态公园、体育公园及西城五湖生态区等改造提升,形成十里蜀冈绿色生态廊道,打造集生态、运动、人文、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扬州城区西北部生态屏障、城市绿肺、运动中心。
6、广陵夹江生态中心。规划面积12.2平方公里,依托夹江的水绿生态、现代农业的特色基础,以夹江风光带为核心、乡村旅游为特色,建设扬州的“菜篮子”、“鱼篓子”,打造集生态涵养、休闲旅游、农耕体验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中心。
7、生态科技新城“七河八岛”生态中心。规划面积51.5平方公里,依托河岛湿地、栖养温泉、原乡田园等资源,打造集栖游旅居、健康养生、运动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扬州城市生态中心。
8、瘦西湖生态中心。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依托丰富的水系资源,构建以宋夹城体育休闲公园为核心,打造扬州文化旅游度假生态中心。
9、三湾生态中心。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运用现代手段体现扬州运河历史文化的遗存记忆,使其成为古运河旅游线中的重要节点,打造集生态保护、科普教育、休闲游览等功能于一体的湿地生态中心。
四、工作要求
1、突出原生态保护,进一步提升优化规划。各生态中心都要制定总体规划,坚持“以林为根本、以水为主脉、以绿为基调、以土为特色”的规划方针,做到因地制宜、彰显特色;要明确年度实施计划,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工程,形成一份文字材料、一张图、一张表,明晰建设内容和序时进度。一是差别化发展。各生态中心的规划定位应结合其区域位置、基地地形、资源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明确生态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功能,使每个生态中心都体现出自身特色,避免“千园一面”的情况。宝应湖、清水潭、七河八岛要突出河湖、潭荡等湿地的特色,三湾要突出原生态保护和历史遗存的展示,夹江要突出有机生态农业的特色,枣林湾要突出丘陵岗地、运动休闲旅游的特色,仙城要突出花卉苗木、园林盆景的特色,蜀冈和瘦西湖要突出城市公园的特色。二是生态化设计。以植树造林、栽花种草、湿地保护与恢复为主要内容,生态用地面积占比70%以上,森林和湿地覆盖面积必须占60%以上,生态廊道绿化率95%以上。宝应湖生态中心重点管控水杉林和湖泊湿地,高邮清水潭重点管控池杉林和荡滩湿地,仪征枣林湾重点管控山石、山林、山水等自然资源,市区各生态中心也要保护管控好各自的原生态资源。
2、推进生态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进生态中心建设与旅游要素的有机融合。一是布局特色旅游项目。重点引进有特色、有创意、有品牌的旅游项目,在项目开发中,可以适当考虑融入当地的文化元素,打造具有主题性和独创性的旅游项目。二是注重旅游产品的创意。加强旅游产品与文化创意理念的融合,在产品策划中体验创意元素,让旅游产品更加具有趣味性和活力,提升吸引力和影响力。三是塑造区域旅游品牌。各生态中心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定位,树立旅游形象,打造旅游品牌。对列入全市重点旅游度假区的生态中心要争创国家、省、市旅游度假区品牌;有条件的生态中心应打造生态旅游示范区和乡村旅游集聚区品牌。四是加强产业融合。注重区域内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等与旅游市场的对接,研发更多适应游客需求的旅游商品,促进生态产业链延伸。
3、建设开放式生态中心。整合各类资源,将体育、文化、卫生、市民文明素养等主题与生态中心建设有机融合,丰富生态中心功能元素,提升社会综合效益。注重提升生态中心的体育休闲服务能力,体育健身设施要与生态中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嵌入式建设标准篮球场、笼式足球场、环形健身步道、适合全人群的健身路径、室外乒乓球台、轨道棋及休闲健身长廊等。实施“文化+”行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符号元素、民风民俗文化等融入生态中心建设中。动员全民参与生态建设活动,在全社会倡导植绿、护绿、爱绿、保绿,按照每人每年植树3-5株的要求,营建一批“先锋林”、“青春林”、“巾帼林”、“八一林”、“清风林”等形式多样的纪念林。
4、实施保护性开发建设。一是全面落实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各生态中心建设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生态中心内涉及生态红线的区域实施分级管控,生态红线区域一级管控区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生态中心内除生态红线区域以外的范围划为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空气、土壤等环境要素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完善生态中心区域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区域内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100%,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率达100%。二是加强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对丘陵岗地和高沙土区的生态中心,要通过实施水源涵养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严格控制水土流失,严格保护塘库水域;对河湖地区生态中心要加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程、湿地建设与恢复工程,严格保护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恢复河湖湿地功能。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地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污水体,水质保持在Ⅲ类水以上。
5、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快推进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对叠加旅游度假区功能的生态中心,加快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充分发挥游客服务中心区域旅游咨询、旅游集散等功能,确保2015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二是推进公共配套舒适化。按照国际规范完善各生态中心主干道及周边道路的旅游标识系统;加快旅游信息网络、旅游购物场所、公交站台、加油站、银行、邮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区域内新(改)建一批生态环保型公共厕所,增加无障碍设施,新(改)建一批生态停车场。三是大力发展“快旅慢游”交通。进一步完善生态中心对外交通衔接,增强对外交通便捷度,实现与高速公路互通、枢纽场站的快速联系。具备公交线路开通条件的生态中心开通公交线路,加强与城区的衔接,提高生态中心可进入性。构建多方式的内部旅游交通系统,结合景区景点分布,将内部慢行系统、游船、自驾车等多种交通方式进行合理搭配。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环保、旅游、园林、林业、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的市生态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推进生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研究解决生态中心建设的相关重大问题;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生态中心的考核,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建设指导和监督,市林业局负责植树造林、湿地保护的服务和管理,市财政局会同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制定生态资金补偿办法,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在市发改委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指导全市生态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各生态中心要结合实际,设立管委会或管理机构,根据生态中心的建设进度、发展规模等确定其机构的性质、规模、等级和人员配备,并按照“充分授权、封闭管理、高效运行”的要求,将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与生态中心建设相关的职能采取机构延伸等形式,纳入管委会统一管理。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生态中心重大项目审核绿色通道制度,推动实施并联审批,在土地供应、税费征收、财政资金扶持、金融政策、生态补偿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一是土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基础上,以保持原有生态环境为前提推进生态中心建设。生态中心内道路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土地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起始价按照《关于实施差别化供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扬府办发〔2012〕33号),实施差别化定价。在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中,优先支持生态中心造林绿化用地需要。
二是税收政策。生态中心在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对生态中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态中心内其他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对生态中心内其他土地,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地税机关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态中心内农、林、牧、渔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财政政策。市财政从绿化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生态中心建设,各县(市、区)和管委会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态中心建设,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项目资金和补贴。各级财政对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态中心内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扶持,对生态中心引入的国际知名品牌旅游项目给予奖励。
四是金融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生态中心建设的信贷投入,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绿色产业基金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产业基金,放大市级节能环保基金作用,扩大绿色产业股权投资规模。积极拓宽生态中心相关企业、项目的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私募债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融通资金。支持生态中心相关企业、项目以经营权、收费权、应收账款以及股权质押融资。
五是生态补偿。各级财政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对生态中心给予适当倾斜。完善市区生态补偿转移机制办法,将市级生态中心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各地要结合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生态中心内涉及生态红线区域的范围,本着“谁保护、谁受益”、“谁贡献大、谁得益多”原则,严格执行省、市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补偿区域,适当增加转移支付。争取中央、省关于南水北调东线源头、大运河生态补偿资金,加大对江都、高邮、宝应、“七河八岛”区域的生态补偿力度。
3、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生态中心建设。发改、财政、水利、交通、环保、林业、农开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项目,把新建工程的绿化经费列入建设预算。各县(市、区)和管委会要坚持财政引导、整合投入的原则,将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向生态中心集中,并采取财政贴息、融资补贴、以奖代补、风险补偿、民办公助等有效措施吸引龙头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投向生态中心建设。拓宽生态中心建设融资渠道,支持建立生态中心融资平台,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生态中心建设项目。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生态中心的新模式。
4、强化督查考核。
把生态中心建设纳入重大项目,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各县(市、区)、功能区的年度综合考评。完善生态中心考核机制,制定生态中心建设效能督查考核办法,对各生态中心建设开展督查,查进度、查质量、查效能,并进行考核。既考核量,又考核质;既考核面上工作动态,又考核重点工程建设质量;既考核生态建设,又考核生态保护,确保生态中心建设有效序时推进。
?
?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