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依法行政,以行政行为法治化为方向,进一步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降低决策成本,实现最优决策效益,建设法治、民主、高效、廉洁政府。
市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弘扬法治精神,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法治理念和思维决策,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秉承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的决策方式方法,选择最优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纳良言,吸取各方智慧。
(四)坚持决策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予公开。
二、决策范围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重要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要议案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研究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方案;
(五)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和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研究制定经济管理、财政税收、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区划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
(七)研究对某区域(开发园区)、某产业、某行业的发展战略、特殊扶持政策;
(八)研究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1000万元以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1000万元以上重大国有资产变更事项;
(九)研究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十)研究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最紧密相联,人民群众最急、最盼、最需的实事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反应最强烈、最关切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
(十一)研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重要专项应急预案,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十二)研究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三)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调查研究。凡提交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充分、准确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在决策前亲自调研。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二)评估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部署、重大项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长远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社会可承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三)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按照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建议。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充分吸收;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说明理由。
(四)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前,必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五)集体讨论决定。完善后的决策方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由市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以及与决策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参加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召开会议时,实际到会的市政府领导必须超过半数,其中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到会,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应当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省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因时间紧迫不能进行集体决策的,按应急预案规定办理。
四、决策监督
市政府的决策行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二)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或经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督查跟踪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督促落实,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确保市政府的各项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时序进度、按照预期目标落实推进。
(四)实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和听取利益相关方、人民群众对决策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对因客观情况的变化确实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通过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适度调整修正,并将评估结果、调整修正情况向社会公开。
(五)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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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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