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把深化价格改革摆在重要位置
价格改革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通过深化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的激励、引导和倒逼作用,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可以有效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推进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摆上重要位置。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稳步推进价格改革,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提升价格工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面深化价格改革,一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切实把价格工作重心由管理具体价格水平为主转变为监管市场价格行为为主,努力把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二要坚持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的原则。注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针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价格改革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利益的影响,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坚持“底线”思维,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生活。三要坚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既注重路径设计,科学制定价格改革总体目标和具体方案;又注重分步配套,成熟一项、开展一项,确保价格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群众得到实惠。通过深化价格改革,努力实现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更加完善、价格管理的职责更加明晰、价格改革措施跟踪落实监管更加到位,为促进科学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突出导向,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健全和完善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价格形成机制。
(一)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项目。贯彻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减少政府直接定价的项目,把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对国家和省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时落实到位,完善监管措施,做到放而有序;认真承接省下放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简政放权要求,明确管理权限,切实承接好落实好管理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凡条件成熟,地方管理更加便民高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下放管理权限。
(二)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建立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体系,以高邮市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积极参与制定全省农业水价改革方案。落实国家、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实现存、增量天然气价格并轨,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按新国标要求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建立和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2018年前,形成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认真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和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的价费政策;积极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
(三)加大环境价格改革力度。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加快建立“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做好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工作,积极探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落实江苏省排污费征收新标准,实行排污费差别化征收。对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别水价、差别电价,激发企业治污减排和改善环境的内生动力。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进城乡生态。
(四)推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政策,加强执行情况督查和改革效果评估,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贯彻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细化作价办法,放开部分中药饮片价格;根据中药材市场价格变化,积极探索中药材、中药饮片价格联动,实行动态调整。
(五)加快服务价格分类改革。落实国家和省价格改革政策,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价格和邮政非基本服务资费,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中介服务、认证认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垄断技术服务等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承接省价格主管部门下放的、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公路、自来水、电力、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网络型垄断延伸服务收费管理。
三、清费减负,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落实市委两个2号文件精神,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加大涉企、涉民收费清理和规范力度,健全收费清单制度,强化收费行为监管,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
(一)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普遍性降费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省物价局相关文件和市委“2号文件”精神,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取消或归并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等减负措施。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复垦费等7项收费。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全面清理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法律法规有明确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逐步建立成本调查监审公示制度,收费标准依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对环评(环评报告编制、环境监理、厂界环境风险评价)、安评(安全条件审查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检测等评估项目,实行最高限价。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其收费行为,防止价格垄断。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由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进行统一清理,原有政府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对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的稳评、绿评、防洪评价、日照分析等,原则上不得向企业收费,由设定部门负责。梳理保证金种类,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国家有规定的,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现有标准减半收取,验收合格后将本金退还给企业。
(三)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和动态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在媒体实时公开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收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对收费总额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及垄断行业收费进行专项督查。开展收费清理政策效应评估,重点分析清理成效、社会效应。落实《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收费专项检查。
(四)加大重要民生价费管理规范力度。完善教育收费制度,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放开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取消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非法定培训、高校面向社会开展的非法定培训收费备案。落实国家和省对养老、医疗服务机构减免收费的有关规定,贯彻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和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等涉房收费,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贯彻省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改革指导意见,落实公交优先、公交惠民政策。落实长途客运燃油附加联动机制,强化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努力运用价格杠杆缓解群众停车难题。完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机制,健全油价气价与运价双向联动办法。制定扬州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充分体现公益性。
四、转变职能,完善价格改革的保障机制
深化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与“管”相结合,在“放”的同时加强监管,不断健全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市场价格监管、成本调查监审、价格公共服务和机构队伍建设等保障机制,确保价格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稳定市场价格水平。坚持和落实市、县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和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切实把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高度重视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价格监测点的布局建设,强化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完善价格应急预案,及时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以“资源整合、功能聚合、工作融合”为指导,按照“点、线、面、台”的总体思路,以“价格数据中心”为核心,进一步优化现代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长效管理机制,严格准入、监测、巡查、考核、退出等制度,探索建立新型经营模式。
(二)完善价格监管体系,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创新监管机制,突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努力构建反欺诈、反垄断、反暴利“三反”并举的大监管格局,实现对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的全覆盖。健全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加大市场巡查和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加快建设价格信用体系,深入推进明码标价和明码实价,强化价格行政指导,完善提醒告诫制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配合省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反垄断工作,及时提供反价格垄断线索,促进公平竞争。
(三)强化成本调查监审,促进价格合理形成。在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成本调查监审在政府制定价格和市场形成价格中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通过价格成本调查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通过强化成本监审,严格规范计入成本的项目和标准,核定合理成本,为合理制定价格提供依据,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成本约束。逐步推进政府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调查和监审。
(四)优化价格公共服务,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完善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制度,坚持“比价”、“晒价”,为群众提供价格信息服务。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各项价格政策法规和听证、调价公告,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在推进居民阶梯价格改革中,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继续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优惠或减免。畅通群众价格维权渠道,加强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大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力度,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进一步拓展价格认定职能,强化涉案、涉税、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依法治价。重视和加强价格系统的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价格机构、人员队伍稳定。加强基层价格队伍建设,保证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完整,探索建立基层物价站点。完善价格决策机制,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价格决策法定程序,注重发挥价格决策专家委员和行业组织作用,努力提升价格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
?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