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6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16〕8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放宽中心城区,全面放开县城镇、建制镇和其他小城镇的落户政策,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中心城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扬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坚持统筹配套。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新扬州建设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左右。
二、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降低城镇落户门槛。结合扬州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资源承载能力,取消合法稳定住房面积限制,适当放宽社保缴纳年限条件。扬州市区以合法稳定住所并参加社会保险为基本条件,合理放宽落户限制;江都区对照扬州市区落户标准,适当放宽落户城镇条件;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城镇和建制镇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构成差别化的户籍准入政策体系。
(五)扩大稳定住所内涵。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购买(含土地性质为住宅类公寓房)、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建制镇和县(市,含江都区)还包括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六)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外地子女离婚后无房产、无稳定职业,父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申请投靠父母。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情形可申请落户:父母双亡的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的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投靠本人;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另一方和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现役军人的父母;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其父母可以投靠另一方;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父母与军人的子女可以相互投靠;在扬州市范围内,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可以相互投靠。
(七)实施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我市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自由迁移户口,在建制镇和县(市,含江都区)租住当地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租赁房屋的也可自由迁移户口。城市承载能力压力小的江都区、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在本地自由迁移户口。
三、努力创新人口管理服务机制
(八)完善居住证制度。外省市、本省外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本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持有江苏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居住地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救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九)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以市政府信息资源中心为依托,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和综合利用,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深入推进配套改革措施
(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中央、省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做到符合发证条件的证书应发尽发。
(十一)深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深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强村(居)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让他们带着资产股份进城,增加财产性收入。积极推进“政社互动”,要将村(居)经济职能与自治职能进行分离,经济事务全部交由村(居)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承担。修订完善《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等权利。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居民户口由城镇迁往农村(含回迁人员),只作户籍登记项目的变更,户籍不作为是否享受当地村民享受的土地承包、宅基地安排、村组集体收益分配等待遇依据。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以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为重点,规范交易行为、完善交易程序、扩大交易品种、提升服务功能、建立交易台账,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效配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发包、出租及房屋租赁、出售等集体产权转让,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鼓励引导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的产权进场交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处置办法,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
(十三)确保随迁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落实全市居住证制度,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并逐步纳入输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范围。申领本地居住证的随迁子女要求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100%安排公办学校入学,100%享受免费入学的待遇。完善中考招生制度,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录取与居住地学生享有同等权利。落实全省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招生制度,符合省有关规定即可在居住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十四)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积极开发适合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岗位,拓展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空间。落实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平等享有就业创业、培训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服务。
(十五)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水平。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体制,并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社区分布状况,均衡合理配置城镇公共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十六)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居民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在市内实现联网运行和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落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大帮扶救助力度,帮助参保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早参保、长缴费。
(十七)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农村互助式“关爱之家”建设,拓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功能,在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
(十八)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实现低保制度在政策设计、操作流程、管理服务上的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稳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十九)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推进进城落户农民符合条件的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合理布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配套建设公寓楼、集体宿舍,多途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探索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管理新模式。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具有消费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商品住房市场自主购买或租赁住房。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抓紧落实政策措施。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和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二十一)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二十二)积极做好宣传引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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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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