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2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4〕15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扬州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加强全市大气防治,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4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合理用能、鼓励节约用能、拓展清洁用能,确保民生用能,限制过度用能,淘汰落后用能,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倒逼发展方式转变,初步构建起政策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节能长效机制,增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能源消费与转型升级相统一,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衔接,坚持控制总量与节能减排相结合,按照省确定的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煤炭总量年均增速控制目标作为预期性指标进行考核,(一)统筹谋划。把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作为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低碳行动方案的主要措施和推进能源改革的重大任务,统筹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逐级分解落实控制目标,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倒逼机制,以转变用能方式促进绿色增长,促进经济和社会更好发展。? (二)相互衔接。坚持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相衔接,坚持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与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衔接,相互支撑,形成合力,按共同责任、区别对待原则,结合各地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现状、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实际,确定各地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确保实现省下达的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三)积极探索。坚持控制化石能源消费与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相结合。在加强和改进行政主导、政策引导的能源和煤炭消费控制总量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和发展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非化石能源生产和利用,使总量控制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相结合。 (四)有序推进。坚持将落实控制举措、创新机制相结合。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发展潜力,确定各地区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强化目标责任制的落实。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健全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的工作及调控机制,切实将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举措落实到位。? 三、控制目标 根据省下达的任务,2015年,全市能耗增量力争控制在33万吨标煤以内,单位GDP能耗比2010年下降17%以上。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381万吨标煤,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一次能源消费中非化石能源占比重提高到8.03%以上。基本形成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的工作机制、政策措施、保障体系和社会氛围。? 四、主要措施 (一)推进转型升级,压缩淘汰过剩落后产能 1、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工程。坚持创新驱动,扩大内需、服务经济“三个为主”的方向,构建环境友好型的现代产业体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支持和鼓励新能源、新光源、节能环保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三次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科技局、商务局) 2、淘汰落后产能。紧紧围绕转型发展、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倒逼、激励、服务等举措,多管齐下推进“腾笼换鸟”、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依法淘汰、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重点在钢铁、船舶、水泥、造纸、化工等行业全面淘汰落后及相对落后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腾出用能空间。(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3、压缩过剩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矛盾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把准入关,加强部门协作,确保产能过剩行业不出现新开工基本建设项目。调整优化存量,积极做好产能过剩行业在建项目清理工作,引导和推进产能过剩行业布局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二)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清洁化,充分利用国家和省鼓励发展和利用非化石能源的政策,积极发展光伏、光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全市实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项目,加快我市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发展,推动城市建筑屋顶、开发区和园区厂房、居民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应用。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容量300兆瓦。在居民集中居住区,示范推广沼气集中供气技术。(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局、农委) 2、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多方组织气源,加大辖区内主干输气网建设力度,逐步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加快推进高邮国信热电联产、仪征联众“煤改气”、江苏华电9F燃气发电项目等一批清洁能源项目。力争到2017年,全市清洁能源利用比重达到12%以上。(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3、加强节能管理。各县(市、区)和各功能区要将能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以单位能耗产出和以单位电量产出的用能绩效配置能源(电力)制度。按照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进行分类分档管理,把能源(电力)分配与企业资源环境产出效益相挂钩。在有序用电、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实现能源使用的合理高效配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商务局、统计局、安监局、质监局、供电公司) (三)严格耗煤项目审批,控制新增煤炭消费 1、提高耗煤项目准入门槛。进一步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对未能通过能评、环评、安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相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商务局、统计局、安监局、质监局、金融办、供电公司) 2、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消减量替代的政策。(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3、严格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严控耗煤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等量替代。对新建或改造项目严格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在热电联供可覆盖延伸区域禁止新建自有燃煤锅炉。(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 (四)全面整治燃煤锅炉,消减现有煤炭消费 1、推进热电联产。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热电联产规划和滚动修编工作。全面推广集中供热,加快现有热源点整合,积极推动大型机组改造供热,加快市区供热管网规划建设,尽快确定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锅炉关停时间,实施热网集中供热,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上大压小”或整合替代燃煤锅炉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燃煤热源点。(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 2、加快锅炉整治。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2016年底前,分阶段、分区域对各类锅炉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完成整治。对电厂燃煤锅炉,通过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烟气脱硝等技术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对10蒸吨/小时(7MW)以上锅炉,综合运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替代、提标改造等措施,实施整合、改造或淘汰;逐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确保2016年底全部关停市区燃煤锅炉。对暂时不具备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尚未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实施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替代。对暂不具备关停、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和除尘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加大关停扶持力度。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制定全市锅炉整治补贴政策。对提前和按期完成淘汰并新置使用清洁能源或低污染燃料锅炉的,按每吨蒸锅炉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增加供热机组年度基数发电量;对实施“以电代煤”的锅炉改造,供电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流程,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用电政策。(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 (五)加快新型技术运用,推动煤炭清洁利用 1、加快煤炭提质达标。制定严格的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不允许销售和使用。通过洗煤、配煤、型煤、低阶煤提质等先进的煤炭优质化加工技术,提高煤炭洗选比例,优化煤炭质量。(责任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2、推广节能环保技术。采用除尘、脱硫、脱硝等节能环保技术,加快现役燃煤机组实施综合升级改造。在钢铁、水泥、造纸、电力(热电)等行业执行具有引导性的“领跑者”能效标准。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积极推进节能改造。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应用。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扶持和壮大节能服务产业。(责任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环保局、商务局) 3、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推动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农林废弃物能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节能新型材料,努力实现废弃物就地消化。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加快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设局、农委、城管局)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作。加强对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的组织落实,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和市电力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协调与服务;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促进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及各功能区要明确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商务局、统计局、安监局、质监局、供电公司)? (二)完善政策体系,健全用能调节机制。加快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的政策体系建设,完善有利于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提高非化石能源生产和消费比重的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非化石能源推广应用财政的支持力度,探索促进非化石能源项目融资、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制定鼓励居民个人推广使用新能源产品与技术的相关政策。完善分布式能源、智能微电网等相关技术发展规划与促进措施,促进新能源发展,积极参与炭交易。(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财政局、科技局、供电公司) (三)加强能源消费统计体系建设。依托现有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统计基础能力建设,加大对分散燃煤的统计力度,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分享,进一步完善我市的能源消费和煤炭消费统计和检测平台,加强对我市重点耗煤行业煤炭消费量、煤炭质量等信息的统计和预警工作,密切跟踪监测分析耗能密集型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情况,及时提出预警并提出应对措施。(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实施科学考评。研究制定我市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指标,把“双控”目标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举措,将“双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实行预算化管理,将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科学合理地分解到基层和用能单位,把目标和责任落到实处,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责任体系,提高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目标实现与措施落实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确保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取得成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统计局、安监局、质监局、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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