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9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6〕9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政府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为提高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基金另设监督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科技局、环保局、农委、商务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基金发展规划; (二)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审议设立市场化子基金的方案; (四)对基金管理绩效目标进行考核监督; (五)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具体包括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制度制订、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基金参与方推荐财务管理专业人员中选聘产生,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监督基金的使用; (三)参与对基金管理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 基金咨询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市内外的政府机关、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专业人员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中选聘产生,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职责是对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提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 基金监督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各委员以独立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市现代金融集团应当充分发挥地方金融龙头企业作用,主动参与基金运作,在基金的招引、尽职调查、合作、投资等方面履行职责。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 基金支持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培植税源经济为主要目标,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我市股权投资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基本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战略规划的转型升级项目。 第十三条? 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子基金分直投子基金和设立市场化子基金。 第十四条? 直投子基金从母基金中安排不超过40%的资金,按市场化原则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运营。 第十五条? 直投子基金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市场化子基金由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可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吸引县(市、区)政府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母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的市场化子基金应依法在相关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扬州市范围内注册; (二)投资扬州市内企业(包括总部在扬州的市外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的50%; (三)政府投资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四 )存续期满3年后,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基金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适时退出。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是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季度及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准确、完整的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基金管理工作报告及当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制定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评,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二十六条? 基金监督委员会受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基金重大投资运营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和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五章? 预算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三十条? 市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拨付财政出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科目反映。 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 ?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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