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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扬州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扬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贯彻落实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理顺体制机制关系 1、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对上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推进市、县两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扁平化管理、一层全链审批。按照“权责对等、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 2、规范管理涉审中介。清理规范涉及审批的各类认证、评估、审图、代理、检查、检测、测绘等中介服务,动态调整涉审中介服务清单。拓展“扬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功能,对各类中介服务的收费、服务和效率进行监管和星级评价。(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3、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继续对涉及企业和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梳理,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切实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严格征收管理,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4、建立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公开机制。公布扬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每年定期发布1次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5、建立完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推进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清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个人就业创业、企业资格资质挂钩。清理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规范涉企资格、资质、上岗类培训考试,公布全市涉企培训考证项目清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 6、规范强制性检验检测。清理公布检验检测事项清单,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测事项一律取消。推进工业类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简化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法制办) 7、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大力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步减少后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放宽住所登记、简易注销登记等改革试点。逐步实现新设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目标,实行“名称核准”网上自助查询。(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8、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市直、高邮市、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江都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 9、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全面建立“一表两库一细则”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经信委) 10、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合理配置与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推动建立完备的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办) 11、深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逐步实现联动审批信息的跨层级、跨部门自动采集,适时建立并联审批应用的监督和考评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12、构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和应用,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建立信用联合惩戒、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等,形成市场主体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局) 13、强化社会组织治理。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推动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4、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操作办法和监督评价机制,推动政府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5、强化公共监管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二、创新地方立法制规机制,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6、做好地方立法立改废释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及时修改废止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人大与政府立法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17、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制定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和论证办法,搭建公众参与平台与载体。(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18、构建科学有序的立法草案起草工作机制。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建立由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富有经验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起草机制,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19、建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新实施法规规章满1年,实施部门应当向政府报告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水利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文物局) 20、加强立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政府法制机构综合设置立法处室,配备专门从事立法工作人员,探索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制度。(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 21、加强规章立法项目库建设。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探索立项论证机制,围绕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成熟项目、急需项目优先列入立法计划。(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22、建立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健全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探索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立法协商机制。规章起草部门向政府报送立法项目送审稿,必须附具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23、建立论证咨询机制。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24、建立公众参与审查机制。制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建立常态化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方评价机制,组织开展专家点评活动。(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25、建立公开查询机制。建立规范性文件公众查询评价系统,对报送备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实现网上查询和在线评价。(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26、建立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探索建立公众参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实行集中清理、专门清理相结合,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27、完善后评估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活动。(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28、强化立法制规管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化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三、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29、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论证、评估、审查报告格式化,实现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30、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报备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出台后向上一级政府报备。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政协意见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认真听取政协意见。(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31、出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操作规则。建立完善全覆盖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平台,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并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32、全面实施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草案和依据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3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相关制度。对听证主体、范围、步骤和听证代表遴选、听证意见反馈等进行规范,增强听证的民主性、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探索建立社会各方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34、全面推行民意调查制度。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推行民意调查制度。(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法制办) 35、规范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操作规则。明确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确定选择论证专家的原则和标准,保障专家独立开展工作。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36、完善多方参与的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制定相关操作规则。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论证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37、推进完善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机关、乡镇政府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采取政府购买或财政补贴的方式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38、推进完善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推动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 39、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监督管理。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办法。决策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机关加强监督。(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办) 40、强化责任追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违规决策造成严重失误、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1、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部门重点在公共卫生、农林水利、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在仪征市、广陵区开展县(市、区)执法改革试点,整合组建5—7支综合执法队伍。深化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改革,积极整合职能,组建队伍,加大投入,规范管理。(牵头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法制办、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42、深入推进“两法衔接”工作。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 43、强化“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统一标准、统一运行,实现市、县与省三级联网。(牵头单位:市检察院、市法制办) 44、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全面推行和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增强行政执法文书的社会理解度与接受度。(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45、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广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46、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47、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区域、领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增强打击违法行为合力。(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48、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建立错案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49、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进一步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50、全面推进行政行为风险提示制度。常态化开展行政行为风险提示工作。(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51、完善立体化监督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政府及其部门切实履行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牵头单位: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52、建立完善报告制度。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时办复率达100%。(牵头单位:市政府办) 53、进一步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 54、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55、认真落实司法建议。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法及时处理、落实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通报反馈处理结果。(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56、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对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问责。(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办) 57、畅通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渠道。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58、完善矛盾纠纷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矛盾纠纷信息网络、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牵头单位:市综治办、市信访局、市法制办) 59、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综治办、市法制办、市司法局) 60、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县(市、区)人民政府普遍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有效整合、合理使用行政复议资源。(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61、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深化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的运用,行政复议按时答复率达100%,符合《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规定听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率达100%,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办结率达100%,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决定执行率达100%。(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62、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制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在网上全面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63、强化行政复议办案保障投入。落实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市、县级政府设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听证场所。落实行政复议办案用车、办案装备等保障措施,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64、强化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保证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有3人承办。制度化、常态化地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培训。(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65、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公安、教育、人社、民政、国土、房管、城建、交通、卫计、环保、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行政调解程序,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确保行政调解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66、深化行政调解方式的运用。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式处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类型的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67、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推动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裁决工作制度,规范化开展行政裁决工作。(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68、建立健全仲裁工作制度。加强仲裁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机制,切实解决仲裁保全和执行难问题。制定仲裁员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回避、职业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推行仲裁员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牵头单位:扬州仲裁委) 69、强化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实行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70、建立网上受理信访平台。市、县级人民政府全面建立网上受理信访平台,推行信访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跟踪、督办、评价。(牵头单位:市信访局) 71、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梳理并公布法定途径清单,依法处理各类纠纷。(牵头单位: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直各部门)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72、完善并落实惩戒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73、建立完善政府法制人员管理制度。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逐步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法制办) 74、建立法制机构人员培训考试制度。对新录用、调入、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考试。新录用政府法制机构专业岗位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法制办) 八、加强党的领导,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75、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行政执法部门) 76、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评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牵头单位: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77、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报送系统,加大日常考核力度,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议。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牵头单位: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 78、开展示范单位争创活动。积极组织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争创依法行政示范点、法治政府示范,大力培植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79、建立行政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牵头单位: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 九、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80、加强组织推进。各地、部门要认真对照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内容,强化组织谋划,及时沟通协调,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牵头单位: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行政执法部门) 81、严格督查指导。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通过“扬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信息报送系统”实时报送。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对完成情况要及时汇总通报。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牵头单位: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82、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建立健全法制机构,配齐配强法制力量,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队伍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领头羊”和“排头兵”作用。(牵头单位: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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