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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扬州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国能新能[2014]第14号),为有序推进我市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扬州市新能源示范城市发展规划》为指南,以转变能源发展方式、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目的,大力推进新能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不断提高新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着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能源体系和产业体系,建成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作用,支持新能源技术研发、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并不断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市场推广模式,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提高新能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水平。 2、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新能源产业优势,促进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在城市供电、供热、供暖和建筑节能中的应用推广,以新能源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带动新能源产品技术与创新链的完善,实现新能源产业发展与新能源开发利用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3、坚持科技创新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把握国内外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动向,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促进新能源技术研发和新能源实践应用有机结合,促进新能源技术产品与城市建筑、交通、市政设施,城市景观等要素的有机结合。 4、坚持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效利用、合理布局、有序开发”,重点推广应用本地新能源优势资源,分年度统筹实施一批新能源示范重点项目。 二、目标任务 按照“清洁高效、多能互补、先进适用、综合协调”的要求,不断提高新能源在城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减少化石能源消耗量,促进城市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和碳平衡目标的实现,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到2015年,扬州市区新增91.2万吨标准煤新能源消费量,累计达到126.3万吨标准煤,新能源消费量占市区能源消耗总量的8.03%,并在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创新新能源发展模式,把扬州建设成为新能源综合利用和新能源产业全面发展的现代化新能源示范城市。 三、重点应用工程 以“两个示范区”、“三块宣传基地”、“七项重点工程”建设为重点,抓好新能源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布局,扎实有序推进新能源工程项目建设。 (一)两个示范区 1、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智谷”应用示范区。充分利用现有新能源开发利用和产品研发生产基础,结合国家智能电网示范城市和国家级绿色新能源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以智能电网建设为主线,以智能电网和光伏发电产业为基础,不断创新新能源综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新能源电力和热力、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建筑新能源综合利用等),将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成国内外知名的新能源开发利用基地、研发生产基地、展示示范和教育培训基地。(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供电公司) 2、扬州环保科技产业园静脉产业综合利用示范区。通过完善基础配套、提升园区环境,加快环保产业的集聚发展,加大对各类垃圾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力度,形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毒有害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工业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危险品等收集、利用和处理系统的产业群,将扬州环保科技产业园打造成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集“垃圾综合处理、城市矿产开发、环保新材料研发、环保机械设备制造”为一体的“城市矿产”生态应用示范基地。(责任单位: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发改委、科技局、城管局、规划局、建设局) (二)三块宣传基地 1、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智谷”教育示范基地。结合扬州智谷展示中心、数字扬州展示体验中心和国家级循环经济教育基地建设,将扬州新能源智谷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新能源展示中心、教育培训中心。重点展示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智能电网、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产业的产业链及主要产品,并以示范项目展示、模型展示和多媒体展示的方法展示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扬州市科技馆新能源教育示范基地。以“教育示范、普及知识”为主题,结合扬州科技馆和青少年科普基地,面向广大市民推广普及新能源利用知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科协)。? 3、扬州环保科技产业园可再生能源应用教育示范基地。以“产品展示、技术示范”为主题,重点展示餐厨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电子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无害化处理及回收利用技术,将扬州环保科技产业园打造成“城市矿产”教育示范基地。(责任单位: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七项重点工程 1、太阳能综合利用工程。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计划》为契机,通过建筑与太阳能光热、光电一体化建设,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以及应用太阳能照明产品等,实现太阳能在供电、供热、照明等方面的综合利用。 在光伏发电方面:坚持分布式光伏与集中并网光伏电站协调发展的原则,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争取到规划期末市区新增光伏发电总容量400兆瓦以上,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容量60兆瓦;江都区新增光伏发电容量100兆瓦;广陵区新增光伏发电容量100兆瓦;邗江区新增光伏发电容量100兆瓦;蜀冈-瘦西湖风景区新增光伏发电容量20兆瓦;生态科技新城新增光伏发电容量20兆瓦。(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都区人民政府、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 在太阳能热水系统方面:进一步加大太阳能热利用的推广力度,严格执行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强制标准,全市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系统。进一步在既有建筑上推广安装分散太阳能热水系统。结合旧城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和改造。到2015年,市区新增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面积1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屋顶太阳能热水系统10万平方米,壁挂式太阳能热水系统2万平方米,太阳能供暖1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江都区人民政府、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 2、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工程。进一步扩大现有生物质开发利用规模,结合乡村环境整治,积极利用秸秆生物气化、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发展生物质能。年新增利用秸秆超过20万吨,其中生物质发电新增10万吨,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新增9万吨,生物质沼气新增1万吨。(责任单位:市农委) 3、网络化智能型绿色交通系统工程。加快构建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套设施网络体系和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加快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网络、电池报废和回收体系的建设,探索充电服务设施的网络化、商业化运营和适用性建设。规划期内建成100个分散布置的小区交流充电桩,形成连接城市东西南北的电动车充电网络。优先推广使用本地产电动车,重点推广公交车、出租车、环卫等公用事业电动汽车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交通产业集团、供电公司) 4、地热资源利用工程。重点在新建住宅小区中大面积推广应用地源热泵系统,并探索推广其他新能源利用,形成具有扬州特点的新能源住宅模式。在新建公共建筑,包括宾馆、酒店、养老院、医院等积极推广应用地源热泵系统。规划期内,市区新增地热资源热泵应用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江都区人民政府、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城建控股集团) 5、“古城新能”一体化综合应用工程。充分总结并优化在老城区东关街、南河下等历史文化街区将新能源综合利用和古城保护相结合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化与国内外能源技术公司合作的领域,着力构建古城新能一体化项目。在古城改造中通过充分利用地源能和太阳能,保护古城风貌,增加居住舒适度,美化环境、节约能源,充分体现扬州市“古代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城市特点,并形成示范效应。(责任单位:广陵区人民政府、市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6、沼气综合利用工程。规划期内市区新增沼气1580万立方米,其中,生活垃圾发酵制沼气700万立方米,畜禽粪便制沼气580万立方米,餐厨垃圾发酵制沼气300万立方米,并实现沼气资源化利用,在2015年建成装机容量3×200千瓦的扬州泰达沼气发电厂。(责任单位:市农委、城管局、环保局、发改委、规划局,广陵区人民政府、江都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7、立体化综合性新能源社区示范工程。充分利用建筑屋顶、建筑侧立面、建筑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资源,争取到2015年,打造10个以上新能源社区。综合推广应用屋顶和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冷热联供、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公共照明、生活垃圾制沼气等技术,新能源社区内新能源使用率占总能耗比重不低于20%。(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广陵区人民政府、江都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扬州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对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组织协调作用。重点加快推进以下工作: 1、围绕新能源重大项目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制定和完善产业配套政策,加快推进新能源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市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根据新能源推广应用布局和重点发展领域,围绕全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重点,组织实施一批新能源应用和新能源产业化重大项目,加快推进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尽快将我市建成为全国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农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都区人民政府、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 3、寻找战略合作伙伴,成立新能源产业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企业、政府、社会共同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良好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 4、制定新能源特别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领域的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太阳能空调、地源热泵、空气能污水源热泵等新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研究与实施;积极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扶持资金,组织实施新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科技局) 5、在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公共建设、城市商业综合体等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新能源使用的要求。(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6、支持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打造新能源自主创新平台,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抢占制高点,尽快形成新的优势。重点支持太阳能热利用、光伏发电、风能发电、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地热利用等领域的前沿技术研发。(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 7、围绕新能源推广应用七大重点工程,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城乡建设局、农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都区人民政府、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落实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相关工程项目,配合推进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政策扶持。争取国家和省对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的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补助、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范化应用示范项目政策支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科技引导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 1、完善新能源推广应用政策。制定在建筑及公用设施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的管理办法,明确新能源应用的原则、激励政策、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广应用新能源技术或产品的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对适合推广应用新能源技术或产品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分类,明确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2、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批与验收。在建筑工程项目审批或核准环节,实行新能源推广应用措施。对于方案实施后所有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或改造商品房项目,推广一项以上的新能源应用技术。鼓励其他项目采用新能源技术,鼓励住户个人建设使用户式太阳能热水器、家庭式太阳能屋顶电站、小沼气、小风电、小热泵等新能源技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经信委、科技局) 3、制定促进新能源推广应用的措施。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对新能源项目进行支持、配套和奖励。探索新能源项目融资、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本市新能源项目申报国、省新能源发展项目。制定鼓励居民个人推广使用新能源产品与技术的相关政策,促进新能源的推广应用。完善分布式能源、智能微电网等相关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局) (三)加强技术支撑。建立新能源及节能减排专家库,从技术层面支持我市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设立3-5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技术支撑单位。加大新能源相关研发、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引进、支持力度,建立一支新能源研发、设计、咨询与服务团队。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体制,加大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引进力度,引进几家具有一定规模的合同能源管理企业,促进新能源项目的策划、建设、运行与管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 (四)加强督查考核。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重大新能源项目,发改、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要主动加强配合,积极支持办理立项、环境影响评价、选址等手续。建立行之有效的检查监督制度,将新能源开发利用作为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考核指标,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以“三块宣传基地”为依托,倡导绿色能源消费理念,组织开展新能源产品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发利用新能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宣传国家、省、市鼓励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提高广大民众和项目业主认知度,正确引导新能源开发利用,形成社会共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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