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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文化市场、卫生计生、水利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扬州市全面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扬州市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文化市场、卫生计生、水利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责任,抓紧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解决好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扯皮等问题。

二、理顺职责关系。要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创新执法方式和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确保授权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基层执法。完善基层执法机构和一线执法力量配置,突出执法保障下倾,保证基层一线执法资源。


附件:1.扬州市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2.扬州市全面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3.扬州市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实施方案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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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扬州市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6〕61号)精神,为深入推进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建设“强富美高”新扬州的工作目标,立足我市实际,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适应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需要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推动我市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导机制,形成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行为规范、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进一步整合文化市场执法权,加强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坚持分类指导,确定工作任务和执法重点,科学设置机构,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监管;坚持权责一致,明确责任,合力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综合执法机构职责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文物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承担“扫黄打非”市场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文件要求,把实现同城一支队伍作为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撤销广陵区、邗江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相关编制、在编人员划入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生态科技新城的执法职能。保留江都区和各县(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属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同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名义,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等文化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监察权,开展日常巡查、查办案件等执法工作。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大队,下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接受上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指导。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干部任免以及执法人员管理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6)61号)意见执行。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对执法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挪用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不得借用综合执法人员,切实保障文化市场执法力量。

(三)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禁止合同工、临时工及借用人员从事行政处罚工作。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开展全市执法人员全员培训、执法骨干培训以及轮岗、挂职、驻场等交叉锻炼,定期组织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以案施训等活动,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操作水平。全面落实综合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通过落实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强化监督,加强队容风纪管理,严守廉政纪律。落实综合执法标准规范,使用统一执法标识、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执法人员统一着装。

(四)完善文化市场信用体系

建设文化市场基础数据库,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行业信用评级制度,探索实施文化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文化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信息交互共享。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屡查屡犯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公开其违法违规记录,使失信违规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和限制。落实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主体责任,指导其加强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理工作。培育和扶持文化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五)健全综合执法运行机制

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举报办理、交叉检查、随机抽查、案件督办、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和综合执法机构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建立文化市场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完善上级与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线索通报、联席会议、案件协办、联合执法等制度。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各级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不执法、乱执法、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确保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公平公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统筹推进改革,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执法工作由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改革工作,建立督促检查机制,确保任务分工全覆盖、督查落实不缺位。

(二)落实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管理范围、执法任务等情况,统筹核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编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要求,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全面、详实调查本行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编制被占用和人员被借调情况,清理整顿占用借调问题,确保综合执法人员在编在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经费和执法人员能力提升、人才培养、执法办案、技术监管、非现场监管、执法装备和执法用车等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需要,每5名执法人员配备1台机动车辆,执法车辆已纳入综合执法平台管理的地区,要确保车辆随叫随到,保证文化市场日常巡查、暗访、举报核查、执法办案、重大执法行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严格纪律规定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涉及部门调整和干部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做好人员选拔和定岗安置工作。要严肃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规定,切实做到文化市场管理不出问题、舆论导向不出问题、队伍稳定不出问题、国有资产管理不出问题,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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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扬州市全面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

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监督〔2016〕17号)和《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扬发〔2017〕12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强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整合规范综合执法力量,集中行政处罚权,明确综合执法职责,建立职责明晰、执法严明、廉洁高效、覆盖城乡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制,打造一支清正廉洁、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打造“健康中国”扬州样本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原则。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改革。

2、坚持职权明晰、权责统一原则。依法依规理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明晰管理与执法的责任边界,明确市、县(市、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权限,制定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3、坚持开拓创新、稳步推进原则。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形式,有序推进并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职责

市卫生监督所是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使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9项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受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的其他执法事项;承担对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组织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抽检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及重大案件的查处;承接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查处。具体负责以下单位日常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1)市直集中式供水单位;(2)市直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驻扬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3)市直职业卫生相关单位;(4)全市三级医疗(含中医医疗)机构(包括其放射诊疗工作)。同时,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受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行使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开展上述9项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受同级卫生计生委委托的其他执法事项,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查处辖区内违法行为;负责开展相关人员的工作培训、业务指导。具体负责以下单位日常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1)辖区内市政供水管网、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备供水单位、直饮水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等;(2)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以及餐饮具集中式消毒服务单位;(3)辖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公共场所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学校等内设公共场所);(4)辖区内普通中学、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托幼机构;(5)辖区内职业卫生相关单位;(6)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含中医医疗)机构(包括其放射诊疗工作);(7)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相关机构。

(二)理顺卫生计生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关系

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市、县两级行政审批权限。通过委托市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完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内部程序等方式,明确委机关与市卫生监督所之间的职能边界,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职责集中到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计生行业管理职能由卫生计生委机关各业务处室承担。

(三)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实际,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数、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用足用好现有编制,进一步充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要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把好执法人员入口关,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增加法律专业与卫生计生专业人员比例,提升执法人员素质。积极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能力。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卫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认识“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对于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全市“医改”的重要性,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2、精心组织,稳步实施。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按序时进度推进,不搞变通,确保工作不走样、不变形,确保监督执法队伍稳定,确保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不脱节。

3、开拓进取,创新创优。“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实施后,市级综合监督工作职责更加集中,市卫生监督所要以此为契机,集中精力不断创新创优,进一步加强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打击卫生计生违法行为,为我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附件3


扬州市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实施方案


为加快水利现代化建设,保障水法规有效贯彻实施,按照《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苏水政监〔201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扬发〔2017〕12号)精神,现就推进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通过整合市级水利部门内部机构职能,实现一支队伍集中承担全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和部分行政收费职能。进一步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从源头上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造就一支公正廉洁、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在全社会树立权威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良好执法形象,为水利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实用、高效原则。建立健全专职水政监察队伍,进一步明确队伍性质、编制员额和综合执法职能。

2、坚持职权清晰、权责一致原则。理清水政监察队伍

与其他水利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明晰水行政执法

的责任,设置水利综合执法事权。

3、坚持开拓创新、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水利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形式,有序组织推进。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综合执法职责。市水政监察支队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职执法机构,以市水利局名义执法,市水政监察支队重点承担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区域以及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市水政监察支队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和水文及防汛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负责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查处、督办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组织打击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承办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收费工作;承担全市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参与行政许可项目的现场勘查、论证分析等工作。

(二)加强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根据执法任务需要加快推进市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严格队员执法资格管理,把好执法人员入口关,加强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增加法律专业与水利专业人员比例,提升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坚持队伍规范化管理,强化队伍作风建设,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完善执法管理网络。加强市水利局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机构内水政监察工作,计划通过学习培训,培养建设兼职水政监察人员队伍,保证水利管理工作与水政监察工作有序衔接。强化一线执法力量配备,完善执法网络,落实执法巡查与监督检查等制度,对水事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四)建立健全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水行政管理巡查与执法巡查,行政征收与违法追缴、行政审批与监管执法检查及案件查处之间的工作衔接制度;建立健全水利系统内部,以及水利部门与海事、公安、检察、环保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建立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健全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确保水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五)加强水利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切实贯彻落实《江苏省水政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现代化规划(2015-2020)》。按照基地标准化要求建设水行政执法扬州(广陵)基地,抓紧完成执法码头施工,购置执法趸船。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确定功能区水政大队办公地点,筹备配套办公用房及设施;配齐配足水政监察队伍交通、勘验、通讯、防护、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及器材,实现装备配置系列化,推进执法巡查系统信息化建设。落实水利部综合执法相关要求,统一水政监察人员执法标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水利局成立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水利局办公室、政法处、人事处、财审处、监察室、市水政监察支队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政监察支队,办公室负责明确时间进度,及时跟进目标任务,落实相关工作措施,确保水利综合执法有计划按步骤推进。

(二)加强保障建设。市水利局要与市编制、人社、财政部门积极沟通,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队伍编制,合理调配人员,将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严格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市水利局、市委编办、法制办及时报送工作情况,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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