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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2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09〕8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1、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明显加大,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实施力度更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供质量更优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
2、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责任,通过更加扎实的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3、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作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
4、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市和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提供专门办公场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加快建设一支人员稳定、素质优良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
5、建立财政支持和保障制度。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人才人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践和就业能力培训以及强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等,促进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6、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宣传党和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一线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营造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就业激励扶持政策,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7、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加大“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实施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基层锻炼成才,建功立业。今年省市联动,公开选聘512名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年内实现“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目标。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对选派到我市基层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做好跟踪管理、培养和服务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认真落实好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工作的招录、培训和定岗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城乡和谐社区建设。
8、完善基层就业激励措施。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重点解决好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加大从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录选聘到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
9、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县(市、区)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偿,鼓励各地利用担保基金为其提供担保。
10、促进骨干企业及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搭建创业平台,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1、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部署,坚持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切实降低创业门槛,加快完善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创业服务。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充分发挥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进全市大学生创业教育健康开展。市劳动保障、教育、人事、经贸、科技等部门要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全面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农业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从事灵活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加强部门联动,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12、推进三个市场的贯通和联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推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贯通联动。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继续深入实施信息采集工程,建立丰富完善的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库。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建设力度,实现信息发布公开及时,确保信息诚信真实。利用网络定期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渠道。实施高校毕业生招聘扶持计划,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用人单位举办校园招聘活动以及在本市举办公益性招聘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13、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高校应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积极组建“就业指导专家团”,开展“就业指导服务进校园”活动,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将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政策等送入高校。每年举办20场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和现场咨询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一律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档案接转和落户手续。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公安部门应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五、采取切实措施,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14、扩大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规模。继续落实对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充分发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示范作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在将部分生产经营稳定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见习计划的同时,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以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全市要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同时鼓励各县(市、区)或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贴。
15、强化各种就业能力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2009年基本实现相关专业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认真做好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工作,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毕业离校至9月1日前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予以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六、加大困难家庭毕业生帮扶力度,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体系
16、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接收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在我市原有100家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志愿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援助志愿单位规模;凡用人单位接收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两年以上就业合同的,给予单位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贴,确保困难家庭毕业生当年100%就业。
17、强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制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在做好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保底就业的同时,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转移贫困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18、强化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取消落户限制,暂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对离校后未就业的扬州籍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扬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本地失业人员统筹管理,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本意见由扬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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