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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扬州市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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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
扬州市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以及省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双公示”工作,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现结合扬州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通过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进一步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实现数据共享共用,加强社会公众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均依法公开,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分级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全市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利用“诚信扬州”网、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门户网站,拓展“双公示”网上公示渠道。
(三)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和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在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示,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率先归集和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信息平台建设。
三、工作目标
到2016年3月15日前,在工商、公安、环保、药监、质监、农委、建设、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率先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到3月底,全市所有政府部门实现“双公示”全覆盖。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各级政府及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关于公开扬州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扬府发〔2014〕152号)、《市政府关于公开扬州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目录清单的通知》(扬府发〔2014〕193号)等文件规定,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和归集渠道。“双公示”目录应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及时调整信息公示目录。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公示目录,应当纳入委托单位统筹开展。对于暂时不适合公示的相关事项,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信用主管部门于3月15日前将《暂不公示事项目录汇总表》(附件1)报市信用办备案。
(二) “双公示”内容和格式。
1、“双公示”内容。行政许可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内同时上报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等)、许可生效期、许可期限、许可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内同时上报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等)、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各级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依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可只归集上报、暂不公开。
2、“双公示”格式。各地、各部门原则上采用省组织制作统一的“双公示”信息展示格式和数据项模板(详见附件),国家部门已有统一的公示格式规范的,可以按照现有方式公示,或者根据统一模板进行适当完善,逐步按照国家统一模板进行公示。
(三)“双公示”的具体方式。
行权机构直接公示。市、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尚未建立门户网站的部门,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公示。
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各县(市、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汇总、公示和报送本地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市级部门“双公示”信息直接推送至市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全市信息集中公示。市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全市“双公示”信息,在“诚信扬州”网集中公示,并上报至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四)“双公示”的公示时效和报送要求。
1、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对2016年1月1日后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主动列表滚动式连续公示10日;10日后,信息有效期内改为查询式公示。查询公示有效期一般为7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在上网公示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送至当地信用主管部门,由信用主管部门汇总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级政府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示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五)“双公示”的数据报送方式。
我市“双公示”报送支持的数据报送方式为Excel文件报送和数据库对接报送等。
1、Excel文件。以Excel文件方式报送增量数据时,第一行为标题行,按照数据项顺序依次填写,从第二行开始按照数据列对应关系填写数据值。
2、数据库对接。采取数据库对接方式的自动采集,开放数据库中的业务表,按照时效要求,各地各部门更新数据库对接表数据,市信用信息中心采集处理增量数据。
3、其他数据交换方式。数据不在本地的,以及本地没有数据管理权限的,经市政府统筹协调后,逐步扩展,直至实现全覆盖。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部署启动(2016年1-3月)
1、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省关于 “双公示”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公示内容、标准、方式等。
2、召开工作推进会。传达国家、省关于“双公示”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完成时间等。
3、组织业务培训。市信用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双公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双公示”工作。
4、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相关会议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信用办。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确定“双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并报送同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3月)
各地、各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及公示的网站、网址,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2016年3月15日前,在工商、公安、环保、药监、质监、农委、建设、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率先实现“双公示”,2016年3月底,基本实现全市 “双公示”全覆盖。
(三)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4月)
市信用办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查小组,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并予以通报。同时总结“双公示”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迎接国家和省督查组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信用办会同市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务公开办、市法制办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推进“双公示”工作。市信用办要加强组织协调,传达国家、省和市工作要求,做好任务分解和工作指导。市编办要牵头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标准化建设,推进“双公示”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市政务公开办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牵头推进全市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归集工作。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双公示”工作制度建设的指导。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负责信息归集、公示、报送、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由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承担具体落实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双公示”各项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建立分级负责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双公示”信息。完善信息化系统保障,要加快推进各类网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示公开。
(三)加强评估考核。市信用办将会同市编办、法制办、政务服务管理办、电子政务办、政务公开办等单位组成“双公示”工作检查考核组,按月对各地、各部门的“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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