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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扬州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落实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任务和进行扬州市域范围内各县(市、区)之间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周转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土地整治力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建立以县(市、区)自行补充为主,省、市域范围内调剂为辅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对于无法完成自行补充或自行补充后指标有结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指标调剂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扬州市外调入或调出补充耕地指标。向省级统筹指标任务或向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调剂指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各县(市、区)需要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一律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以项目为载体,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有偿使用。
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指标范围: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且未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未调剂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补充耕地指标的需求、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任务量以及各地耕地后备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下达年度各县(市、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任务和调出到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任务。
第七条?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补充耕地,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补充。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占用补充耕地,在省按比例配给补充耕地指标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补充。
第八条?完善指标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成本和省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和市场交易变化情况,完善补充耕地指标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指标调入价格和调出价格。
市域范围内指标价格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价格原则上参照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底价确定。
第九条?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周转资金制度。为滚动收购储备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及时保障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建立市级储备库周转资金制度。周转金从市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中提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收储需要筹集补充。
第十条?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调剂程序:
1.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对所有符合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指标范围的补充耕地项目,由指标调出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统计、造册、登记,建立台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以项目为载体实行统一储备。
2.指标调入和调出申请。每年3月底前,指标调入和指标调出的地区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年度需要调出和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申请,申请调入调出的指标必须是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项目。
3.拟订调剂方案。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市、区)提出的指标调剂申请,结合省级下达的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任务量,拟订年度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年度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
为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耕地保护支持力度,优先安排经济薄弱地区提供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省级和市级统筹。
4.资金缴纳和拨付。调剂方案经批准后,指标调入方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调入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在市域范围内调出指标的资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调出标准执行。
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指标调入资金标准,参照省按比例配给的补充耕地指标资金标准执行。
省级统筹和省平台交易指标的资金由市级扣除调入成本后全额返还。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或交易形成的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后,专项用于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土地综合整治与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新增耕地培肥改良、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及农业生产发展等。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地调入的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在两年内使用完毕。四年前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未使用、未调出的指标,每年年底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向扬州市外调入或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停止该地区农用地转用报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不再执行《扬州市易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规定》(扬府办发〔201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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