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动全市地热资源的科学勘查、有序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以地热开发带动和提升相关产业,促进“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性
(一)加快推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是发展绿色新能源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地热作为清洁、环保、可再生的新型能源,可广泛用于发电、供暖、洗浴、医疗、养殖、种植等方面。加快开发地热资源,用好地热能,既可以解决能源紧缺问题,也可以带动和提升城市房地产业、旅游休闲业和现代农业等,同时还可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和新农村建设。因此,加快推进我市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新亮点,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潜力所在。
二、加强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布局
(二)做好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工作。将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规划作为我市的重要矿产资源进行专项规划,确立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规划在地热资源管理中的龙头地位,完善矿业权审批规划审查制度,建立和落实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确保地热勘查、开发和利用符合规划要求。
(三)加强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等其他规划相互衔接,要结合我市地热资源的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合理分区,科学布局,促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旅游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农副业生产有机结合,推动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加大勘查评价力度
(四)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勘查开发地热资源。重点区域地热资源勘查的前期工作原则上由政府组织实施。政府出资勘查开发的地热资源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后,可以通过有偿方式依法转让;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政府或政府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取得采矿权,实行统一供应地热资源。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勘查开发地热资源,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较强的单位以及油气勘查生产单位综合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力争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吸引资金和技术投入,做大做强我市地热温泉开发产业。
(五)加大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力度。要充分利用国家大力支持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倾斜,积极争取国家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等专项资金,合理利用市级财政,加大地热勘查评价的投入。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前期工作经费,可以在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列支。加强广陵新城、新城西区、沿江开发区、凤凰岛风景区和宝应、江都、高邮城区以及其它地热资源富集区域的调查评价工作,提高钻井的成功率。
四、严格矿业权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
(六)严格地热探矿许可、采矿许可和取水许可管理。勘查和开采地热资源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我市相关产业政策。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应依法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勘查许可手续,取得探矿权。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国家相关勘查规范进行施工。开采地热资源应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后方可进行;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必须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和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水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凭取水许可证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无证取水等违法行为。
(七)合理确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准入门槛。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企业应具备整体项目开发的投资能力,地热开发项目要与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建设项目相结合。禁止不进行实际开发而炒作地热矿权的行为。要培育和扶持有技术、有实力、有信誉、有业绩、有品牌的优秀开发企业,引进高水平的项目,推进地热开发领域的优胜劣汰。
(八)建立地热水源地登记公示制度。对全市地热水源地进行清理,经鉴定符合国家地热水标准的泉井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井泉位置、开发企业名称、水质、水温等相关信息。未经登记和公示的,相关单位不得以地热水或温泉等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误导消费和投资,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九)落实扶持激励措施。对境内新投资的地热开发利用企业两年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适当减免;对其它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部门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多予少取”的原则收取。
五、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开发利用水平
(十)加强地热勘查施工管理。地热井孔应科学选点、合理布局,间距和取水量要科学论证,防止过度开采破坏已有井泉。要加强地热勘查施工全过程监督管理,地热勘查施工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引发有毒气体泄溢、地下水资源污染、地面沉降等事故和灾害。对无开发利用价值的井孔,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在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封闭并恢复原有地貌。地热资源勘查工程施工结束,探矿权人应当于地热井竣工30日内,报请当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
(十一)强化地热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落实开发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措施,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要督促其及时安装取水等计量装置,制定落实节水和节能减排措施。要督促开发企业对地热水的化学成分、水量、水温、水位等理化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的企业要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定期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监测资料。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地热水的相关理化指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开发企业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恢复工作,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水资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十二)推进地热资源综合利用。要发展特色温泉疗养,开展温泉种养殖试验,加大热泵技术在供热和制冷方面的研究和推广力度,推进地热资源利用的多元化。要按照地热温度差异,采用合理的工艺,实行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禁止将地热资源作为一般地下淡水开采使用,防止资源的浪费,使地热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六、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宏观调控
(十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热资源的勘查、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发改部门要研究制定地热开发利用与产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措和投入;旅游部门要积极宣传和推介温泉旅游;建设部门要加大热泵技术在建筑节能领域的推广应用;环保部门要加强地热尾水排放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地热水理化指标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地热开发利用单位注册登记材料的核实,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公示并认可的,不得批准经营范围含有与地热水或温泉开采有关的经营业主的营业执照。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争取早日把我市的地热资源切实的保护好、利用好,充分发挥出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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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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