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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扬州市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扬州市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 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扬州市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体系,规范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发展、创新发展、规范发展、协同发展,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稳定主要种植业保险,确保参保面达90%左右。在不降低主要种植业参保水平的情况下,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确保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比重稳定在40%以上,并不断提高占比水平。进一步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水平,提高赔付质量,力争赔付率达全省平均水平;群众投诉满意率达95%以上。
三、主要内容
1、运行模式。主要种植业和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采用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各50%。认真贯彻执行《省农保办关于规范全省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63号)文件等有关要求,保持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相对稳定,各县(市、区)要以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与县(市、区)农业保险承办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协议内容参照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经办机构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各地要严格履行农业保险服务协议,变更、续约实行逐级报批备案制。
2、保险险种。险种及保障程度详见附件。
3、条款费率。使用全省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
4、保费补贴。详见附件。省里若新增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品种,财政补贴政策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风险准备金。市县两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部分保费结余应及时纳入巨灾风险准备金。
6、防灾减损。保险公司要按保费收入一定比例提取防灾防损基金,专项用于防灾减灾工作。
7、奖补政策。市财政以项目化形式对农业保险工作实施以奖代补,主要用于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组织推进、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保险规范管理和农业保险新险种开发等项目,奖补资金列入政府专项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管。
8、管理费用。综合管理费提取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金[2012]31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部分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宣传、承保、查勘、理赔、检查、培训、基层专兼职队伍建设等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工作支出,并向乡镇基层一线倾斜,用于镇村“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70%。经办机构每年要与县级农保办同规模安排管理费到乡镇,支持镇村两级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管理费的使用应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监督检查范围。县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县级农保办和经办机构双方按联办共保比例承担。
四、工作要求
1、加快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稳定财政补贴政策,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总额县(市)不低于70%、市辖区不低于80%,市财政继续对市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10%。鼓励县(市、区)和乡镇进一步提高补贴或实施以奖代补。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50号)文件明确的设施农业发展实绩和农业保险相结合的认定机制、高效设施农业发展财政扶持与农业保险挂钩的项目联动机制、设施农业保险金额浮动机制、连保无赔优待机制等。加快新品种开发进度,进一步拓展险种覆盖范围。建立健全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理赔周转金制度。
2、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化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独立参保通道、核灾便捷通道和快速理赔通道,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的支持保障作用。对粮食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单独的承保服务,专人负责、单独出单。加强防灾减损服务,同时提供天气预警预报、疫病疫情防治、农业技术服务等服务,指导新型经营主体有效应对灾害性天气和主要疫病疫情,提升防灾减损水平。对单独承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提供快速便捷的查勘和理赔服务。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农民增收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扬发[2014] 11号)文件明确的费率优惠政策,对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五好”示范社连续2年(3年)参保、未发生灾害理赔的,同一参保项目第3年(第4年)参保时,保费打7.5折(7折),保费优惠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3、进一步规范承保理赔服务。认真贯彻《农业保险条例》及配套规定,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四项补贴”等直接挂钩,村集体代交保费的不能形成村组债务。严格执行“五公开、三到户”的规定,实现承保分户、理赔损失和财务支付清单“三单一致”,严格执行一折通“转账直赔到户”制度。扩大承保理赔情况公示面,将公示范围扩展到村民小组。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苏政传发[2014]44号)有关要求,将H7N9、H5N1、H7N1等各类禽流感纳入责任范围,及时对受灾的参保主体进行理赔。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公害处理的死亡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等一律不予赔付。各县(市、区)按进度拨付保费补贴,按季度结清应收保费。主要种植业在定损后20日内、高效设施农业在定损后一周内理赔到位;养殖业从报案到赔付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适度降低理赔门槛,提高理赔标准,赔付率努力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4、进一步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县级农业保险服务大厅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保办集中办公制度。加强市县两级农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建设,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装备,提升服务水平。加大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建设,从2014年起,经办机构要加大对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的资金和装备投入,逐步配齐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查勘工具。
五、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协调。市农保办要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组织协调、督查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要发挥部门优势,配合做好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推进,协助做好查勘定损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专项审计。气象部门要提供及时准确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承办保险公司要组织开展好农业保险工作,全面加强农险服务队伍建设,拓展农险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各县(市、区)要切实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及时调整并充实领导机构,履行领导、组织、协调职责,认真分析研究农业保险工作中出险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加强宣传监督。各地要联合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保投保的意识。要加大理赔典型案例的宣传,用身边的典型教育身边的人。要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市农保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开展检查。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开展两次自查活动,并及时向市农保办报送自查自纠情况。要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公布服务电话,对农民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疑惑,消除误解。制作农业保险宣传监督卡,将简明的补贴政策、简化的条款费率、简要的理赔标准以及保险监督服务热线等告知参保农户。
3、加强辅导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制度,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重点加强对市县两级相关人员的培训;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做好对镇村两级工作人员、乡镇专职农业保险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训。组织镇村两级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参加业务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农业保险从业资质证书,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农业保险工作从业资格。
4、加强探索创新。适应农业发展需要和农民群众需求,不断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继续加大地方特色保险品种开发力度,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品种覆盖面。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通过投保贷款保证保险获得融资。鼓励发展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及相关责任险等农村小额保险,积极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农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
2014年扬州市农业保险品种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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