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扬州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全面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30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09〕15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全面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全面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金融办? 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开拓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新途径,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的重要性
应收账款质押是借款人为满足生产和营销资金需求以应收账款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并通过托收应收账款发票偿还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抵押,为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运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以来,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一步盘活中小企业沉淀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矛盾,增强中小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我市已有9家银行和部分新型金融组织、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开办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融资金额超过10亿元。目前全市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余额在20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各地、各部门,特别是金融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对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保增长目标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增信功能,增强中小企业抵押担保能力,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全面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
1、明确目标任务。我市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力争到 2009年底,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开办率达100%;到2010年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覆盖面达到全市应收账款余额的20%;到2012年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覆盖面达到全市应收账款余额的30%以上。
2、加大业务培训。市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分局、中小企业局要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中小企业学习《物权法》、《合同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质押双方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帮助其熟悉、掌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及质押登记的操作流程和业务特点。
3、简化工作流程。各金融机构及有关担保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对外公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门槛,缩短办理时间。
4、加快业务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要把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作为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积极组织调查本单位所有中小企业客户应收账款融资的业务需求,认真筛选适合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对象,加大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营销力度,提高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占银行信贷总额的比重。
5、加强风险管理。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合规监管,排查风险隐患,及时跟踪、掌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和风险教育,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严密防控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的风险。引导、督促广大中小企业提高信用意识,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提高销售合同的履约率,规范提供应收账款相关资料,确保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合法、真实、有效。
6、广泛开展宣传。市人民银行要组织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宣传活动。要借助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依托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等宣传平台,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知识 “进企业”活动,编印发放业务资料,举办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登记公示系统的功能和办理流程,推动全市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三、切实加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的组织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人民银行、市政府金融办、银监分局、中级法院、发改委、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局、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物价局、扬州海关、国土局、房管局、农工办等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市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推广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业务处室和专门人员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
2、强化考核指导。市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考评工作,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要求,按规范程序办理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相关企业申请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公示系统的手续,并免费提供规范、高效的征信服务,切实提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效率。市人民银行应建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统计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进度。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发改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外经局、农工办等部门要指导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组织有关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申请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资格,及时搜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需求信息,并向市人民银行报送。市质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海关、国土局、房管局等部门,要提供应收账款出质人和债务人的信息查询服务,包括工商登记及变更、产品质量价格、合同履约、企业纳税、发票、进出口、财产抵押登记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要将本部门掌握的企业违约信息,定期报送给市人民银行。市人民银行和相关单位要按规范程序及时将这些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以便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市人民银行要牵头建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动这些信息在金融系统的联网核查。
4、营造良好环境。市中级法院、公安局等部门应加强法制宣传,着力强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的司法保障。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设立、登记公示、实现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出现的虚假合同、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在应收账款质权无法有效实现时,应在诉讼、执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财税部门要在风险补偿、呆账核销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共同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作开展的良好环境。
附件1:
扬州市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推广领导小组
组? 长:仲? 彬 ?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行长
副组长:戴? 峰? 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叶小玲? 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成? 员:刘? 旸? 扬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徐? 军? 扬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张曙升? 扬州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德山? 扬州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万? 军? 扬州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朱? 林? 扬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祝树人?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尹家朋?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孙福泰? 扬州市质量监督局副局长
蔡忠云? 扬州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常和平? 扬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管兴余? 扬州市物价局副局长
魏建和? 扬州市海关副关长
严? 寒? 扬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杨? 云?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杨宗连? 扬州市农工办副主任
朱文根? 农业发展银行扬州市分行行长
顾国庆? 工商银行扬州分行行长
安丰明? 农业银行扬州市分行行长
仇志祥? 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行长
杜炳兴? 建设银行扬州分行行长
张启东? 交通银行扬州分行行长
徐? 勇? 中信银行扬州分行行长
庄晓梅? 招商银行扬州分行行长
陈章棋? 华夏银行扬州支行行长
王登万? 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行长
葛? 鹏? 邮储银行扬州市分行行长
周仁山? 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 用户
第三条 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 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用户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操作员可以修改本人的密码。
第九条 常用户的用户管理员密码发生遗忘或被盗等情形,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
申请密码重置,申请人应下载并填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密码重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并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新密码的接收方式。选择的接收方式发生费用的,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征信中心对用户的密码重置申请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新密码反馈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常用户的法定注册名称发生变更时,常用户应向征信中心提出申请,由征信中心进行用户名称变更。
申请名称变更,应将以下材料传真并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名称变更申请表》;
(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名称变更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公示系统为用户修改名称。
第三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三条 进行初始登记时,用户应当按登记公示系统提示完整填写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质押财产信息和登记期限,并以影像格式在“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中上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否则,登记无效。
《登记协议》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四)协议双方的签字或签章。
第十四条 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登记内容填写错误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负责。
第十五条 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做概括性描述,也可做具体描述,但应达到可以确定所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目的。
应收账款的概括性描述可以使用“XX公司未来3个月到期的所有应收账款”,或“XX公司未来6个月到期的对YY公司的所有应收账款”等。
第十六条 质权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应当将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告知质权人。
第十七条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登记,用户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的证明编号与修改码。
第十八条 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质押登记的最新状况。
第十九条 对有多个质权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时,用户应当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在登记公示系统称为授权人。
第二十条 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的登记,剩余登记期限长于六个月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六个月;剩余登记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与己相关的登记进行异议登记。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用户。
异议登记之后,进行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自异议登记起15日内将法院受理通知书以异议登记附件的形式上传至登记公示系统,并将法院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征信中心,否则,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人发现异议登记错误或质权人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可以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登记公示系统为每次完成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编号,并准确记录登记时间,同时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编号的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传真并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撤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一)应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 登记公示系统为应收账款的转让交易提供信息平台服务。应收账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信息记载于登记公示系统。
第二十七条 登记公示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以出质人名称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当前有效的和查询时点前四个月内有效的法定名称进行查询。
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出质人所有现在和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征信中心可以为登记公示系统出具的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盖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登记公示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三十条 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操作时,以填表人身份输入登记内容。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警官证和护照之一;本规则所指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是指《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对于单位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之一。
第三十二条 登记公示系统7×18小时提供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征信中心在登记公示系统公告定期维护的时间。在特殊情形下,征信中心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登记公示系统的维修、升级,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暂停登记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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