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继续推动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协同、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体系,规范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作出更多贡献。
二、主要目标
巩固主要种植业保险,参保面达90%左右。积极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占比各县(市)和江都区力保达45%,邗江区、广陵区力保达40%。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的惠农作用,稳步提高赔付质量,赔付率力争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群众投诉满意率达95%以上。
三、主要内容
1、运行模式。县级政府和保险机构以“联办共保”方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双方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各50%。“联办共保”保险品种按省农保办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机构可以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或乡镇农经站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市场主体。优化市场环境,建立完善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保持适度有序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市场主体规范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制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招标管理办法,在本轮“联办共保”合作协议到期后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立保险机构(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不超过两家或组建共保体);需要提前变更保险机构或引进第二家保险机构或组建共保体的,实施方案须经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的,不得擅自续签“联办共保”合作协议。各县(市、区)农业保险招标管理办法经市农保办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保办备案。各县(市、区)招标结果确认后十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保办。市农保办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评价优胜劣汰机制,对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评价得分低、群众满意率低的县(市、区)经办保险机构,在全市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积极以及连续三年服务质量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其经办资格,同时取消其参加下一轮“联办共保”招标的资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确定保险经办机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3、保险险种。主要种植业保障水平由各县(市、区)自主选择档次,原则上各县(市、区)统一标准,不得低于550元/亩(从2015年秋季水稻开始)。险种及保障程度详见附件。
4、条款费率。使用全省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
5、保费补贴。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按苏政办发〔2014〕21号文件规定执行,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按苏财金〔2014〕87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要按要求明确本地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和补贴比例,做好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工作。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年终结算出现缺口时,县级财政应及时追加安排,补足缺口。
6、风险准备金。市县两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政府保费资金当年结余,应及时转入巨灾风险准备金。市县两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5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7、奖补政策。市财政继续以项目化形式对农业保险工作实施以奖代补,重点用于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组织推进、助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保险规范发展和农业保险新险种推广等项目,奖补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管。
8、管理费用。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部分管理费应严格用于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宣传、承保、查勘、理赔、检查、培训、基层专兼职队伍建设等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工作支出;其中用于镇村“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70%,并鼓励进一步向村级倾斜。各县(市、区)要建立管理费预决算制度,年初合理编制管理费资金预算,年末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管理费资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农保办备案。管理费的使用应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监督检查范围。经办机构继续与县级农保办同规模安排工作经费到乡镇,支持镇村两级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上年度工作经费未足额安排到位的,必须在6月30日前补足缺口,同时按序时安排当年度工作经费。
四、工作要求
1、稳步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围绕农业现代化指标序时要求,对标找差、重点突破、协同推进。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和叠加效应。要强化联动机制,今年新增可保的设施农业要同步参加农业保险,农业农村工作考核认定相关设施农业面积时,各县(市、区)要同时提供保险清单,联动考核、互促共进。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推进列入省财政奖补范围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品种,对符合承保条件、农户有承保意愿的,做到能保则保、应保尽保;对未列入省财政奖补范围的地方优势特色险种,要积极向上争取优惠政策,并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探索推进生猪、蔬菜等农产品价格保险,不断拓展覆盖面。
2、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服务。对列入名录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落实独立参保、便捷核灾、快速理赔、费率优惠“四个通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倾斜保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提高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保障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产增收“保驾护航”。进一步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业务培训,帮助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探索推进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
3、进一步规范承保理赔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严禁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严禁将是否参加保险与“四项补贴”等直接挂钩,村集体代交保费的不能形成村组债务;严禁进行虚假投保和虚假理赔;严禁截留理赔资金作为村、组收入或抵顶农户应交保费;严禁长时间拖赔、封顶赔付、平均赔付、无理拒赔。各承保主体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户依照国家规定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国家、省对受损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标的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索赔时应当按照特别规定,提供受损保险标的依法处理的证明或者证据。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抽样标准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规程。发生大面积灾害或者疑难定损案件时,保险机构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市农业保险核灾定损专家组进行理赔鉴定。理赔鉴定所需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由申请人承担。进一步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主要种植业在定损后20天内、高效设施农业在定损后一周内理赔到位,养殖业从报案到赔付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进一步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市县两级农保办集中办公制度,发挥县级农业保险服务大厅作用。加强“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建设,逐步配齐和更新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查勘工具,提升站点服务能力。加强市县两级保险经办机构的农险人员配置,培养一支培养一支懂农时、知农事,懂保险、通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加快建议一批基础条件好、服务水平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中心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网点,推动农业保险重心下移、服务前移。
5、进一步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健全完善保险参与信息共享、灾前预防、资金筹集、灾害补偿、恢复重建的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市县两级农保办要会同同级财政、农业、气象等成员单位,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健全风险预警机制,保险机构要联合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防灾减灾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办,负责市域范围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市、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政策制定、业务推进、考核督查、审计监督等方面,切实发挥成员单位职责作用,密切工作协作。
2、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印发农业保险卡等形式加大险种、政策等宣传力度。运用多种方式,加大理赔典型案例的宣传,用身边的典型教育身边的人。加大业务培训,完善农业保险员资格准入制度,提升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3、加强保险监管。完善农户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监督体系,重点查处、通报骗取财政保费补贴、不严格执行统颁条款费率、拖赔少赔、无理拒赔以及违反管理费使用规定等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加强探索创新。不断拓宽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服务领域,探索发展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产量保险和农机综合保险试点。探索发展订单农业保险,鼓励和引导农业企业资助农户参加保险。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化建设。
附件:扬州市2015年农业保险参保品种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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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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