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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农业保险工作会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试点范围。为了完成省对各市下达的推进面目标要求,市政府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个县(市、区)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试点品种的推进面,均要达到50%以上。
二、试点品种。除了原有的水稻、小麦、油菜以外,将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费率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条款,水稻基本保费率为5%,每亩保费分10元、15元、20元三档,保险金额对应为200元、300元、400元三档;小麦基本保费率为6%,每亩保费分6元、12元、18元三档,保险金额对应为100元、200元、300元三档;油菜基本保费率为5%,每亩保费分5元、10元、15元三档,保险金额对应为100元、200元、300元三档。具体档次由参保者自愿选择。
四、保险机构。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2007年我市农业保险试点业务由人保产险公司承办,各县(市、区)要抓紧与人保产险公司对接。
五、管理费用。按保险行业管理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按15%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保险机构和各级政府参与保险试点推广的工作经费,具体由各县(市、区)与保险公司商定。
六、奖励政策。省财政在对农业保险主要参保品种按总保费3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对于各地主要参保品种推进面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按总保费20%进行保费奖励。市财政也将按总保费3%对各县(市、区)进行以奖代补,专门用于对协助保险工作的农经、农技、基层财政、村组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的奖励。
七、推进时间。各县(市、区)要在8月中旬前完成水稻保险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冬小麦和油菜保险,在年内完成能繁母猪保险。
八、工作组织。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网络,强化工作协调,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推动农业保险试点的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广大农经、农技、基层财政人员和村组干部等基层工作机构人员的作用,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基层农业保险协办小组,聘请农经、农技、基层财政和村组干部担任农保联络员,积极参与农业保险试点,协助保险机构做好宣传政策、动员投保、收取保费和查勘核灾等具体工作。
九、工作督查。各地要把试点推进面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切实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市将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请各县(市、区)按照《关于报送农业保险试点进展情况的通知》(扬府传发[2007]173号)要求,及时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市将定期核查各县(市、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作为下达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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