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8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09〕1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区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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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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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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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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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处置程序和原则,明确职能部门和区级政府在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职责,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银行债权和企业稳定,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贷突发事件,是指与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信用关系的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关联企业在内),综合授信额度超过8000万元,出现了以下情况影响信贷资金安全并引起法律诉讼的突发性事件:
(一)因自身或被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因企业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因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出走、涉案潜逃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对综合授信额度虽然达不到8000万元,但影响到多家担保企业或关联企业,且事态有可能迅速恶化的企业信贷事件视同企业信贷突发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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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置目标和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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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处置目标
在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过及时、稳妥的处置,努力做到:
(一)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
(二)维持企业的正常秩序和资产安全;
(三)减少债权银行、关联企业、担保单位等各方面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减少突发事件给地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 处置原则
(一)快速反应
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债权银行等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在地政府、银行监管部门获知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所在地政府、银行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并经核实后,在24小时内开展行动。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应先行向公安机关预警通报。
(二)依法处置
充分发挥企业、债权银行、担保企业的主体作用,在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按法律规定办事,依法律程序操作,依法保护好债权债务人的权益。
(三)统一协调
充分发挥所在地政府、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行政协调能力,建立协调机构,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在应急处置过渡期内,严防风险扩散蔓延。
(四)属地管理
突发事件主体企业所在地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协商处置,维护所在区域生产经营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五)同进同退
协调债权银行统一行动,维护共同利益,切实避免突发事件发生后债权银行采取无序的资产保全措施;债权银行要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遵守共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单方面采取有损于债权债务人整体利益的行为;对突发事件企业所有的未抵押、未冻结的有效资产及时实行整体保全,在企业债权债务处置进入后续法律程序后共同实行清产核资,统一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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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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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组织机构
建立扬州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扬州银监分局局长为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为市政府金融办、扬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相关银行业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扬州银监分局,负责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负责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并确定相应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络员。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金融办:全程参与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沟通协调区级政府、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涉及的处置工作,主持跨区域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二)扬州银监分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根据召集人的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在与区政府协商的基础上,判断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牵头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银行债权处置的有关协调工作;向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处置情况。
(三)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全程参与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了解、掌握和评估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影响。对造成债权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流动性救助。
(四)市公安局:发现掌握引发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经济犯罪线索,维护地方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经济金融犯罪活动。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基层法院由于企业信贷突发事件产生的诉讼情况,帮助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
(六)各相关银行业机构: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报告相关情况,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协调会,严格执行处置协议达成的各项要求。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意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促进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顺利处置。
(八)各区政府:负责辖内发生的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商工作,邀请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商提出处置方案。加强与突发事件企业的管理层沟通联系,督促企业管理层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确保辖内相关企业的稳定;帮助债权债务人解决实际问题。
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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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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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信贷突发事件的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大额信用资产产生风险,在采用法律诉讼手段(保全、查封、冻结账户)之前,应向扬州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点等基本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企业在各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明细(逐笔列出),贷款保证方式;采取担保方式的,应注明担保企业名称、企业对外担保明细、企业其他对外债务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
各区政府在接到企业信贷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态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通过甄别判断是否启动应急处置办法进行处置,经甄别需要启动本应急处置办法的,应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政府和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九条 ?地方协商
突发事件企业所在地政府在做好企业稳定工作、保护企业资产安全的同时,应与该企业及时沟通协商达成初步处置方案,协助企业做好其他债权人的解释沟通工作,督促企业制定缓解流动资金短缺的具体方案,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协助企业及时偿还债权银行到期贷款本息,为争取与各债权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达成共识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 ?联席会议协调
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应及时组织企业、相关债权银行召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会。通过会议协调,促使债权银行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债权前两位的银行为牵头行和副牵头行,组成银行债权协调小组,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解决诉讼出发,研究探讨管辖法院的确定及相应保全措施的采取,并提出建议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形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会议纪要,并及时抄报市政府,抄送市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签订框架协议
对突发事件企业基本面尚可,企业、银行、当地政府三方对救助结果有信心的,由银行债权协调小组按“同进同退”的原则形成稳定框架协议,经债权银行、企业一致同意后签字盖章实施。框架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过渡期期限的确定、过渡期临时方案、资金监管方案、资产保全方案、资产负债清理方案等内容。同时,由债权银行、企业共同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后续处置
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评估报告及企业面临的生产形势综合评估,确定后续处置方案。如联席会议认定企业无救助价值,按照“同进同退”原则,经债权银行同意,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企业破产程序。若救助有望,经债权债务双方协商同意,进入债务重组阶段,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保障措施
一旦启动本应急处置办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健全信息收集和报送的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统一负责、从严把握,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同时,必须保护债权银行、担保企业、社会债权人的知情权,适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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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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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政府可比照本办法,尽快建立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地方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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