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机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农机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农机局? 扬州市公安局? 扬州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监管措施,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变拖管理
(一)严格变拖登记。变拖的注册登记由扬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按省政府苏政办发〔2009〕40号文件和省、市农机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办理。禁止外省超标变拖的转入;省内外市、县变拖的转入,按省有关业务规定办理。对于同时持有低速汽车合格证、尺寸符合公告规定领有农机牌证的变拖,可以列入低速汽车管理,在2009年10月1号前,属各县(市)的到所在地公安交巡警车管部门、属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和扬州经济开发区的到市公安交巡警车管部门办理换领牌证手续。
(二)严格变拖检验。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拖拉机登记及年度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32/T1176-2007)的要求,变拖除进行整机人工检验外,必须通过自动检测线进行制动性能等检测,经人工检验和自动检测线检验合格,符合拖拉机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发给“专用检验合格标识”;对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变拖,由市、县(市、区)农机监理所直接送达注销通知,无法送达的由市农机监理所公告注销牌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巡警部门按“无牌无证”予以查处。
(三)统一使用农机号牌。根据省农机局、省公安厅《关于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农机管〔2005〕1号)文件精神,对持有“九二”式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农机部门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结合年检换发新式农机行业号牌和行驶证。2010年5月1日后,对逾期未换发的,公安交巡警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九二”式号牌和行驶证的农用三轮运输车(含五轮,下同),可以不换发农机行业号牌和行驶证。
(四)严格外籍变拖监管。各县(市、区)农机监理所和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派出所交通警务室要加强辖区内外籍变拖的登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责成其到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对于持有外籍有效牌证、不符合转入条件且需在我市长期作业(半个月以上)的变拖,须持有效行驶证、驾照和身份证以及发证机关证明,到当地农机监理所办理备案登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经检验检测合格后领取“专用检验合格标识”。无我市“专用检验合格标识”的外籍变拖,不得在我市长期从事运输作业。
(五)落实变拖交强险制度。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规定。变拖执行“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标准。积极引导、鼓励投保拖拉机驾驶人意外伤害险和商业三责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变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予以登记和检验;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责成驾驶人或车主及时办理交强险投保手续。
二、加强变拖驾驶人管理
(一)加强变拖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开办变拖驾驶人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必须经过省农机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市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拖驾驶证申请业务,必须经过无纸化和电子桩考仪考试。
(二)加强变拖驾驶人的监管工作。变拖驾驶人每年须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一份身体健康合格证明,接受农机监理机构定期开展的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变拖所有人须在年检时签订安全责任状,每年参加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或培训不少于2次。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在《驾驶人安全日活动记录卡》上,并作为驾驶证审验和变拖定期检验的依据。变拖驾驶人年满60周岁,不得继续驾驶变拖,由农机监理机构换发加盖“不准驾驶变拖”字样的《拖拉机驾驶证》。
(三)持有下列驾驶证的驾驶人,可以驾驶变拖,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不得以无证驾驶或准驾不符进行处罚。
1、2008年7月1日之前,已经在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了无加盖“不准驾驶变拖”字样的准驾车型代号为“G”的《拖拉机驾驶证》,可继续驾驶变拖。
2、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农机安监〔2006〕7号)精神,2008年7月1日之前,已经在公安局交巡警车管部门申(换)领准驾代号为“A、B、C、J”的机动车驾驶证或准驾代号为“A1、A2、A3、B1、B2、C1、C3”的新式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2008年9月底前在县、乡农机管理部门申请要求领取《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员,可以于2009年10月底前凭上述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和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证明材料,到扬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经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核考试合格,核发无加盖“不准驾驶变拖”字样的准驾车型代号为“G”的《拖拉机驾驶证》,允许驾驶变拖。
3、持有准驾代号为“L”或“C4”及其相应准驾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可以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
三、加强路面动态管理
(一)完善变拖禁行、限行区域的设定。严禁无我市“专用检验合格标识”的外地牌号变拖进入我市从事长期作业,对途经我市区域的外地牌号变拖,应向公安交巡警部门申领通行证,并按指定线路行驶。对于违法驶入限行、禁行区域的变拖,由公安交巡警部门予以处罚。
(二)认真实施变拖驾驶人记分管理。变拖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在《江苏省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卡》上予以记录,并在10日内将记分情况抄告发证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驾驶人做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的,还应将暂扣、吊销的驾驶证移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累计违法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发证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考试。
(三)实施变拖报废和淘汰工作。变拖报废参照低速载货汽车有关标准执行,对累计行驶30万公里、使用年限达到8年延期报废最长不超过4年、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能耗严重超标的,由市、县(市、区)农机监理所直接送达注销通知,无法送达的由市农机监理所公告注销牌证,予以强制报废。对超过延期报废最长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拖,由公安交巡警部门扣留,实行强制报废。
四、构建变拖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装备建设投入力度,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进程,改善变拖安全监管条件,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加强变拖安全监管。各级公安、安监、农机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变拖各个环节的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农村道路交通整治工作,联合交通、农机等部门积极开展路面动态执法检查,加大对变拖无牌无证、超速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向农机监理机构通报变拖及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处置、事故处理等情况;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协调;农机部门要严把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登记检验关,配合公安交巡警部门搞好变拖的路面监控和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变拖安全监管情况。各地农机监理机构每季度向当地公安交巡警部门通报变拖登记、注销及驾驶证发放等管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纳入相关辖区交巡警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变拖安全监管的规范化水平。
各级农机、公安、安监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变拖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和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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