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6]1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84号)文件精神,探索建立农业风险保障和灾害损失补偿制度,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保险是为农业生产遭受的灾害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风险转移和补偿安排。发展农业保险,能够有效转移农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减轻政府灾后处理的财政和事务负担,是提高农业抵御灾害能力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近年来,我市各地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农业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我市农业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随着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快速发展,必须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利用农业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和灾害损失补偿制度,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中的作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和灾害救助机制为目标,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切实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提高农民灾后复产能力,努力减轻农业灾害损失,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
我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政府扶持原则。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各级财政要设立农业保险基金和大灾风险基金,对农业保险试点给予保费补贴和大灾风险补偿。
市场运作原则。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手段,择优选择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委托其代办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具体承担条款设计、制定协议、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
投保自愿原则。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均可根据保险条款自愿参保。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户参保。
以县为主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地区农业保险试点的推进工作,包括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业务,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并对农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积极稳妥原则。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农业灾害、农民意愿、政府财力和灾后理赔等实际情况,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高度重视和防范大灾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试点范围。2007年我市选择宝应县、江都市和邗江区为首批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并鼓励其他各县(市、区)开展农业保险试点。2008年在全市全面推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试点险种。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油菜等,试点县(市、区)参保推进面不得低于本地区种植面积的60%。同时鼓励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开展保险试点。
(三)费率设定。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农业保险实行品种差别费率。其中:水稻保费率为2.5%,每亩保费10元,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小麦保费率为2%,每亩保费6元,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油菜保费率为2%,每亩保费6元,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
(四)保险机构。2007年我市农业保险试点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简称太保财险公司)负责承担。其中,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宝应县、邗江区,太保财险公司负责江都市。今后由各县(市、区)按市场化运作原则招标选择保险公司。
(五)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我市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如水灾、风灾、雹灾、旱灾、冻灾、雨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
(六)参保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农场、农业园区等,均可根据试点险种自愿选择投保。鼓励试点县(市、区)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农机服务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
(七)保费补贴。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60%。按现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对市级农业保险试点县(市、区),由省财政补贴30%保费,县财政按不低于30%的比例予以保费补贴,其余部分由农民自行承担。为鼓励各地加快开展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市政府对试点地区在前三年按当年农业保险的保费总额给予3%的奖励。
(八)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市财政从2007年开始每年安排100万元,建立市级大灾风险基金。
(九)基金管理。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资金和政府大灾风险基金,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地方财政部门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封闭运行,滚存使用。保险公司可按总保费的13%提取综合管理费用,用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基层工作经费补贴等。农业保险基金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用,并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风险共担。建立健全合理的风险责任共担和补偿机制。发生农业灾害赔付时,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专项账户历年积累、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和保险公司共担(其中,政府大灾风险基金承担90%,保险公司承担10%)。依然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弥补,省、市财政酌情给予调剂和适当补助。
四、切实加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推动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全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推动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办公室可设在县农林局或财政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宣传发动和组织领导,尽快制定试点工作推进计划,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农林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和大灾风险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保险资金和专项帐户的监督管理。保险部门要把办好农业保险作为服务大局、服务“三农”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农险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农险业务的拓展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试点地区政府及财政拨款单位在投保机动车险、财产险等保险业务时,应优先考虑参与农业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实现“以险养险”,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正确深入地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使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明确知晓,正确引导广大农民主动参保、积极参保,促进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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