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三新”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5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09〕13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经济“保增长、促转型”,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三新”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促进 “三新”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金融支持“三新”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三新”产业信贷投入较快增长
(一)明确“三新”产业信贷增长目标。全市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发展“三新”产业的目标要求,积极调整金融工作思路,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不断加大有效信贷投放,突出对 “三新”产业发展的重点支持,确保全年我市投向“三新”产业的信贷增量不低于全市工业贷款增量的20%,确保“三新”产业的各项贷款增幅高于全市工业贷款增幅2-3个百分点。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按照《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扬州市新能源新光源双千亿产业发展规划》、《扬州市2009年“三新”产业发展工作意见》等文件要求,落实好科技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基金政策。各金融机构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市场、有订单、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三新”企业要给予信贷支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给予利率优惠,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通过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注资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形成金融支持“三新”产业发展的合力。市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突出“三新”产业信贷政策引导和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灵活运用税收、贴息、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政策手段,对 “三新”产业信贷投放提供充足的流动性支持和正向激励,努力营造有利于信贷投放的环境。
二、围绕“三新”产业信贷增长目标,突出对重点环节的信贷支持
(三)强化对“三新”产业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对已竣工项目,要加大流通资金的支持,缩短审贷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确保顺大多晶硅一期、晶澳太阳能电池一期等一批关键项目及早达产达效。对手续齐全、符合开工建设条件以及已经启动、正在建设中的项目,要保证信贷配套资金的及时安排和足额拨付,重点抓好顺大多晶硅二期、尚德300MW太阳能电池、晶澳太阳能电池二期、奥克硅切割液等一批新开工项目以及艾迪森光电、挪威麦拓卡夫特、顺大半导体单晶硅切片等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正在报批或需要继续完善开工条件的项目,要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强化对“三新”产品生产的信贷投放。各金融机构要紧紧抓住国家“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十城千辆”新能源汽车应用、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智能电网应用示范、再生能源应用示范等新光源、新能源应用示范工程实施的政策机遇,支持企业加大应用示范工程产品的生产和市场推广,要主动深入企业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周期、市场推广以及在手订单等情况,为企业扩大产销规模和加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五)强化对技术研发和引进的信贷扶持。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高新技术研发和高端产品引进的信贷扶持,适当提高“三新”产业贷款风险容忍度,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断提升我市“三新”产业的技术含量,增强“三新”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六)强化对“三新”产业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半导体照明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智能电网产业园区、创意园等“三新”产业园区建设的支持,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推进基地和各相关园区生活配套区规划建设,重点支持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和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研发中心建设,支持园区资源整合,完善园区产业集聚功能,提升园区品牌形象、产业服务功能和产业承载能力。
三、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满足“三新”产业做大做强的发展要求
(七)创新服务理念。金融机构要适应形势需要,增强对“三新”企业的贴近式服务,成立面向“三新”产业的专业营销服务团队,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专设“三新”产业贷款审批机构,对“三新”产业贷款实行归口化管理,提高信贷营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满足“三新”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服务水平,满足“三新”产业多元化资金需求。
(八)创新信贷流程。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要建立评级、授信和贷款审批“三位一体”的快速通道,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实现集中授信、随需随用,按照项目进度灵活安排资金,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九)创新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三新”产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通过仓单质押、保理、票据融资等方式积极开展供应链融资,为整个产业供应链的各个企业以及每个企业运作流程的各个环节提供全程融资,确保企业资金供应链畅通。要积极开展银团贷款,为企业项目建设提供长期充足的资金保障。对骨干优势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为出口导向型“三新”企业积极提供汇率、利率走势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以及外汇保值产品,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积极引导初创型“三新”企业参与金融租赁业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购置生产设备的资金需求。
(十)创新担保方式。完善新光源、新能源等“三新”产业担保体系,简化评估、抵押程序,降低门槛,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针对“三新”企业并购贷款、股权质押、债券质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贷款方式。对研发意愿强、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研发期企业,可采用个人财产抵押担保或法人代表无限责任担保的贷款方式。对固定资产规模偏小的中小“三新”企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和非专利技术质押业务。加强与担保公司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合作,鼓励“三新”企业之间建立联保、互保,多渠道解决抵押担保难问题。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建立新能源、新光源发展基金,以政府投资为引导,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吸收风投、创投等各类资本,大力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迅速提升产业规模和竞争力。金融机构要主动为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提供增信和承销服务。抢抓创业板上市和IPO重启机遇,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优质“三新”企业通过资本上市融资,通过银行间市场和证券市场等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以及公司债等,大力拓展债务性融资,加大直接融资比例。
(十二)创新管理制度。建立适合“三新”产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提高营销人员的工作热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分支机构的授权授信额度,尽可能地将上级行赋予的信贷转授权用足,提高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推进银企合作,构建金融与产业共生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三)积极推进银企对接合作。市“三新”产业办、金融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等政府综合经济部门要加强与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以及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并向金融机构通报 “三新”产业政策信息,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和投向的动态跟踪监测,注重优化信贷资金结构配置,统筹协调全市“三新”企业信贷资金合理需求。通过建立“三新”产业资金需求项目库、搭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及时将有效益、有市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和产品向金融机构推介。组织银行机构深入县(市)、产业园区和“三新”产业重点企业开展调研,积极组织实施“三新”产业专题银企对接活动,密切跟踪“百企百亿”等银企对接活动签约项目进展,加强签约项目服务,加快审贷进度,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和贷款落实到位率。
(十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经济金融运行分析,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切实维护地方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地要在保护银行债权、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处置抵债资产、合法有序进行破产清算等方面营造有利环境,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金融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金融生态县”建设,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构建金融支持“三新”产业发展的良好的信用环境。
发展“三新”产业,是我市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科技创新型经济的主要内容,是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换代的战略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支持“三新”产业加快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共同营造有利于“三新”产业加快发展的环境,努力形成全市经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