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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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苏政办发[2015]134号),切实解决我市部分地区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较多、补充渠道不畅、接受培训不足、激励性措施不够等问题,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推进总体现代化,市政府决定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全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改革体制机制,制定并落实倾斜政策,按照“师德为先、结构合理,质量为本、待遇优厚”的原则,定向施策,多措并举,全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到2020年全市幼儿园基本实现“两教一保”,小学和初中的音体美教师中专职教师比例分别不低于60%和80%;乡村学校教师培训经费从目前占教师工资总额1.5%增加到占2%;全市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有明显增强,资源配置有明显优化,教学能力有明显提高,政策待遇得到有效落实,基本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流得动”的局面,基本建立乡村教育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乡村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高,绝大多数乡村孩子能够像城区孩子一样就近、优惠、可持续接受人民满意的优质教育。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县聘校用”管理体制。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聘校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区域内教师交流轮岗、均衡配置。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给教育系统的教师编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分配,动态管理,及时报编制管理、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备案。编制调配要向小规模、寄宿制学校倾斜,对村小学、教学点按照生师比和班级比相结合的方式调配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各级各类教师岗位总额内,及时统筹分配各校各级岗位数,统一人员聘用管理、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绩效分配、交流轮岗和档案管理等,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发挥岗位对师资配置的引导作用,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平衡,充分考虑乡村学校对高等级岗位的需求。
(二)抓紧补足配齐乡村学校教师。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各县(市、区)确保每年开展一次着重满足乡村教师补充需求的公开招聘活动,根据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重点补充幼儿园教师和中小学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招聘笔试内容坚持“教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面试内容以课堂教学能力考核为主。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核定编制数的20%增加人员经费拨款用于聘请急需的专业兼职教师。充分用好省级层面统筹开展的乡村教师定向培养政策,各县(市、区)要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上报一定数量的计划用于乡村定向师范生培养;乡村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就业政策,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定向师范毕业生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不得少于5年。参照省教育厅乡村教师定向培养模式,继续探索全市幼儿教师培养补充机制,由市教育部门根据县(市、区)实际需求而委托相关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编外聘用,合同管理。
(三)认真开展乡村教师业务培训。充分利用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坚持城乡一体、上下联动,确保乡村教师得到定期全员有效培训。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幼儿教师任职资格培训,力争到2020年所有幼儿园教师都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市教育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对1500名左右乡村幼儿园教师进行能力提升培训。切实加强对乡村学校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兼职教师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确保满足课程实施对师资素质的基本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校(园)长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乡村学校新入职教师上岗培训,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其转正定级、评聘初级职务的必备条件。整合现有资源推进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确保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均建成达省级示范标准的县级教师发展中心,为区域内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撑。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落实乡村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并列入预算。各级教师培训经费优先用于保障乡村教师培训。
(四)积极推动优质师资到乡村任教支教。完善并认真执行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制度,落实交流活动“双15%”的要求,实现交流活动常态化并不断巩固成果,定期公示交流轮岗情况。县域内城区学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教师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县级以上骨干称号时应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城区退休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支持各地与师范院校合作建立师范生实习基地,择优确定优秀师范生分时分批到乡村学校顶岗实习支教。开展名师送教到乡村活动,每年组织百名以上特级教师到乡村学校送教、送研。
(五)积极实施乡村骨干教师培养工程。办好市级乡村教师工作站和县级乡村教师培育站,充分发挥工作站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乡村骨干教师培养力度,市级骨干教师培养、评选的名额分配向乡村教师倾斜。每年师能建设“百千万工程”活动安排以乡村学校教师专业发展为主题的专场活动,组织乡村学校骨干教师进行观摩和研讨。积极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新政策,淡化校级以上公开课、县级以上获奖、论文发表、课题研究等指标。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同等互认。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乡村教师,取消本科毕业后5年方可申报的规定。
(六)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政策,正常调整其基本工资标准,不断完善其绩效工资制度,确保按时足额为乡村学校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区域内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向乡村教师倾斜,通过提高津补贴标准或给予奖励的方式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核。逐步提高乡村公办幼儿园编制外教师的工资收入,落实其工资保障制度,其工资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学生数增长较快、教师结构性缺员矛盾突出的乡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可探索通过由财政购买服务的办法招录聘用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工资保障制度。加强乡村学校配套设施建设,采取建、租等方式,满足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需求。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优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七)着力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培育和荣誉引导。以“师德百千万工程”为载体,针对乡村学校留守儿童多、教学条件相对艰苦,更加需要奉献精神的实际,将乡村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将师德表现作为考核、评价和聘任的首要内容,并相对提高权重。健全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积极发展乡村教师党员,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国家、省、县三级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0年以上教师颁发荣誉证书的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特级教师、实施教育人才工程时向乡村教师倾斜。定期评选“最美乡村教师”,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细化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形成层层抓落实、部门齐参与的局面。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和指导。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
(二)强化经费保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将用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省财政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奖补经费,并给予相应的配套。各地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监管机制,规范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开展督导检查。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体系,开展专项督导,及时通报和公布督导结果。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进行严肃问责。
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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