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9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1〕2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食品安全考核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三条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八)食品安全宣传、信息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十)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五条 主要职能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五)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机制建立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七)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机制贯彻落实情况;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宣传、信息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十)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外部评议等。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区县考核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部门考核评定根据年初制定的各部门工作要点,结合国家、省检查情况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重要创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国家、省和市明确的其他加分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第十条 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每年12月上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实施现场考核。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查报告、现场考核结果等形成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地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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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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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食品安全考核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三条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八)食品安全宣传、信息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十)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五条 主要职能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五)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机制建立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七)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机制贯彻落实情况;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宣传、信息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十)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外部评议等。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区县考核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部门考核评定根据年初制定的各部门工作要点,结合国家、省检查情况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重要创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国家、省和市明确的其他加分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第十条 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每年12月上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实施现场考核。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查报告、现场考核结果等形成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地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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