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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要求,结合扬州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认真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改制学校,促进基础教育的高位均衡发展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改制学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严格执行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有利于推动各地义务教育的高位均衡发展;应当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对2006年清理公布的改制学校,逐校明确清理方案和计划,逐校进行复核检查,督促并确保其办学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分层、分步清理并规范到位,既要切实保障教师、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学校日常教学的平稳有序进行。
二、工作重点
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教育改革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把各项工作做稳做实,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1、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人事、财政、价格、纠风等部门参与做好相关工作。市和各地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清理规范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其中市直改制学校清理规范的方案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2、依法处置学校资产。对于办在乡镇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应从农村教育的特殊性出发,确保在2010年年底前予以停办或规范为公办学校。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公办学校,其非国有资本的退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改为公办学校后的债务由举办学校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化解,所需办学经费按照公办学校的拨款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安排。多渠道筹资并以非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民办学校,并按照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批并规范其办学行为;其中的国有资产应与学校分离,确实无法分离的部分国有资产可由市或县(市、区)政府按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
3、妥善安置相关教师。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原公办身份教师原则上应回原学校或其他公办学校任教,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回归的应制订计划并分步回归;对不愿回归的原公办在编教师应限期与原公办学校脱离关系并不再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规范为公办学校的,原自主招聘的教师,具备教师资格的,可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招聘考试,按规定程序择优录用为公办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学工作,予以妥善分流。
4、切实维护学生利益。不论规范为公办或民办的学校,都要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学生负责到底。规范为公办的学校,原提前收取、但学生未读满年限的费用一般应予退还,也可根据招生时的约定进行妥善处理。对不愿在规范为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5、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规范为公办学校的,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规范为民办学校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费。任何学校均应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得跨学期预收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另行收费。
6、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财务审计和监督等制度,促进民办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对办学行为、资产管理、教学管理不规范,社会影响不良的民办学校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民办学校要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三、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 2010年4月底前,市、县(市、区)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教育、监察、财政、审计、人事、物价、国资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清理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采取适当的宣传方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社会各界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2、资产评估。2010年5月15日前,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分别组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对所辖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资产,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并对学校的资产主体做出界定,提出各改制学校的规范方案。
3、审查方案。2010年5月30日前,县(市、区)政府对所辖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资产清查进行复核,对规范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确保资产清查工作和规范方案能够按上级相关要求落实,并将规范方案上报市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组织实施。2010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各改制学校规范方案,实施改制学校的规范清理工作。规范清理工作应在2010年秋季招生之前完成。
5、督查整改。2010年底前,市政府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规范工作进行全面督查,重点督查政府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学校资产清理、债务化解、教师安置、学生利益保障等方面情况,并对规范清理不到位的问题进行处理。
附件:扬州市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扬州市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
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董玉海 副市长
副组长:仲衍书 市政府副秘书长
余如进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穆光曙? 市教育局副局长
?戴前良? 市监察局副局长
罗庆寿? 市财政局副局长
 管宏喜? 市物价局副局长
蒋? 珊? 市发改委副主任
吴? 芳? 市人事局副局长
袁竹青? 市审计局副局长
陈贵江? 市国资委副主任
  晋向明? 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公室,穆光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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