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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农医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力争到2016年全市基本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牛、羊、犬、家禽等其他动物,“场户送交、区域设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的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全面提升动物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其中,2014年完成高邮、仪征、江都3个试点县(市、区)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2015年完成宝应、邗江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
二、工作措施
1、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有序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政策支持,积极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扶持措施,研究落实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2、统筹规划,科学建设。各地要科学测算动物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的辐射范围,综合考虑处理能力和收集运输半径,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工具以及相应的设施装备,实施定点收集、集中处理。原则上以宝应、高邮、江都、仪征、邗江为单元建设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其中江都区在动物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内增设焚烧车间,满足牛等大型病死动物处理的需要。各单元集中建设1个动物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建设不少于1个病死动物定点收集点。
3、市场运作,财政扶持。各地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积极性,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动物无害化处理。对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根据省农委、省财政补助政策,对高邮、宝应每个收集处理体系建设补助300万元,对江都、仪征、邗江每个收集处理体系建设补助200万元,其余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企业承担。对无害化收集处理环节实行自负盈亏、定额补贴。生猪按照收集处理费用不超过每头40元、养殖户补偿不超过每头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生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牛、羊、犬及家禽等其他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标准,由各地政府参照生猪补助标准研究确定。
4、保险联动,同步推进。各县(市、区)要将动物无害化处理与生猪等保险理赔相结合,建立动物防疫与保险联动机制。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要求,加快修订生猪、奶牛等养殖保险有关规定,取消投保农户对受损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全面落实保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做好生猪保险、理赔及无害化处理工作。逐步推进家禽等其他动物的保险,积极探索生猪以外的其他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办法。
5、强化监督,长效管理。各地要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健全养殖场、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制定动物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安排专人监管,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不断健全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国土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纳入社会公益性土地范畴,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要制定实施有效的扶持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并将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湖泊、水库等场所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监管工作;农业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动物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监管工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收集处理监管工作。
2、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者是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宣传开展动物无害化处理对于防范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各级公安、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动物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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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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