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5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0〕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扬发[2009]59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序建立和推进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内涵和原则
(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目的是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优化整合,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保障人民基本健康权益。
(二)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要确保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人民基本药物需求和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个人负担。
坚持政府主导。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强宏观调控,体现公益性质,促进公平公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要把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和推进与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坚持因地制宜。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使制度实施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二、明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任务
(四)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是,到2011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根据省招标确定的基本药物中标目录选定适用品规;确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并实行统一配送;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多渠道补偿机制。公立医院也要根据有关规定逐步配备、使用和销售基本药物。
(五)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步骤。
2009年,广陵区、维扬区和仪征市试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3月1日起,普遍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10年,邗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11年,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重点环节的规范管理
(六)基本药物的遴选。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确定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品种目录中,按照西药“一品两规”和“一规两厂”、中成药按通用名不超过2个规格的药品等原则组织,集中遴选出我市使用的零差率药品,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遴选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市政府纠风办等相关部门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未入选目录的药品。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公布一次,确因临床需要调整药品,只在省定目录中调整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定目录之外的,须经市药品质量专家组论证,由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批准,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统一招标。市药品质量专家组由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
(七)基本药物的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配送。由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代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统一签订药品销售合同。销售药品的费用结算最长不超过60天,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协助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按期结算;各县(市)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结算。违约按供销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合同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基本药物的采购和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均实施网上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省、市定目录外的药品不得擅自采购和使用。少数慢性病人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与区域内挂钩的二、三级医疗机构联系代购并设立专柜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按照采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价格信息应在机构的医疗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换过期药价信息。
四、建立适应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需要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地区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核编制、核职责、核收支和核库存工作。在此基础上,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不能平衡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予以补助。市财政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较好的区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省对经济薄弱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差额部分,在绩效考核后,按不高于1/3的标准予以补助。基本药物制度配套政策在省规定的时间节点没有落实的地区,由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先行预拨,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运行,最终进行决算。允许各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补偿模式。
(十)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2010年,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其中,市区人均不低于20元;2011年,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20元。市财政对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省对县(市)按财政转移支付县和一般困难县标准给予补助。
(十一)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投入标准不低于120元。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基金规模的扩大,在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基金通过建立医疗门诊统筹机制给予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保障基本药物补偿需要,适当提高补偿水平。将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所有品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高等级的目录报销范畴,2010年必须将599种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甲类目录。
(十二)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五、加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绩效考核力度
(十三)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的补偿,既要考虑满足其正常运转需要,也要充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地要在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进行综合考评的基础上,采取年初预拨、年底或次年结算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资金挂钩。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落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成立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由市卫生局、发改委、编办、财政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药监局、监察局等共同组成,负责协调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以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领导、协调与监督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并指定专门业务处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做好基本药物遴选、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推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基本药品零差价的政策配套,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市发改委负责深入分析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和可能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抓好各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衔接。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逐步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政府投入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效衔接。
市编办负责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2009]7号)精神,综合考虑我市基层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核定市开发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单位人员编制,督查各地核定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单位人员编制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协助做好基本药物增补品种遴选工作,做好政策与实施进度的衔接,及时开通计算机结算系统,落实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补助基本药品零差价销售的资金结算工作。指导各地建立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的绩效工资制度。
市物价局负责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价格监管,监督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省级集中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并零差率销售。
市药监局负责加强对本地生产、配送、使用的基本药物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品种覆盖和抽检的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品种。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药品企业生产能力可能发生的变化和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效能评估督查,加强对基本药物遴选、配送企业确定、采购和统一配送以及使用的全程监督,查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十五)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职责。全面推行全科医疗服务网格化,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把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到人、服务到家。
(十六)积极营造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涉及生产、配送、定价、配备使用、报销以及零差率销售政策等各个环节。要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全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地医改办公室要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动态掌握各地制度实施运行情况,全面分析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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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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