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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根据《江苏省秸秆禁烧考核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扬州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核范围

秸秆禁烧工作实行分级考核,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各乡镇(街道)。

二、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并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网络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

2、方案制定。制定并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巡查工作方案和烟霾天气应急响应预案。

3、宣传教育。制定秸秆禁烧宣传工作方案,印发宣传材料,在新闻媒体发布工作信息。

4、综合利用。制定并落实重点禁烧区域秸秆综合利用方案。

5、监测预警。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空气质量的监测,及时预报空气扩散条件较差的天气,并做好应对工作。

6、应急处置。及时处置省、市通报的火点信息,确保不因大面积焚烧秸秆引起大气污染事故,不因秸秆抛河引起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7、信息报送。按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总结。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地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先行自评,于11月30日前上报自评材料,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查。

四、其它

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大面积焚烧引起大气污染事故、因秸秆抛河引起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取消评优资格,并追究责任。

附:扬州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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