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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加强院前急救医疗体系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及时、有效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卫生、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和管理机制、人力物力的限制,一些部门、一些医疗单位、极少数人违背院前急救的基本原则,扰乱急救医疗服务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影响。为切实加强对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努力夯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工作基础。目前,全市已初步建成了由市急救中心、县级急救医疗站、乡镇急救医疗点和相关医院组成的覆盖城乡的急救医疗网络,整合拥有了能够满足急救医疗服务需求的车辆、设施和医护力量,正在抓紧形成布局更加合理、确保快速可及的“15公里半径急救医疗圈”,力争城市8分钟以内、农村15分钟内实现急、危、重病人急救并转运。希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管理,狠抓关键环节,整治突出问题;要按照市政府去年印发的《扬州市城乡急救医疗网络建设方案》的规定,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推动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有序开展,不断改进,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急救医疗服务需求;要在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配齐必要人员、完善急救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引导城乡群众有效掌握院前急救求助常识,引导社会各界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支持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二、优化配置,严密监管,坚决制止违规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院前急救医疗服务规范要求,完善院前急救车辆、人员、医疗设备、通讯设施的配置,确保能及时、有效承担急、危、重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转院运送工作。卫生、公安部门要加强合作,进一步规范对急救车辆的管理,新购救护车牌证办理、救护车年检时要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急救用车标准;未经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公安部门不得发给急救车专用警灯警报器。卫生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公安部门报备符合规范的急救车辆信息,切实加强路面巡查和对医院的检查,将违规从事急救医疗服务车辆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假冒急救车辆要及时查处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对因违法从事急救医疗服务而导致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办,从严予以处罚;依法可以吊销其执业资格、营业资格、营运资格的要坚决吊销,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明确职责,科学调度,有效运行院前急救联动服务机制。各级卫生部门要不断完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网络,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急救医疗点并加入急救服务网络。市区各医院急救用车及司机、随车医护人员在急救中心统一指挥下做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医院应当保证该车及司机、医护人员随时可以实施急救服务,不得指令或变相要求急救车一定要将伤病人员送回本院救治。全市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急救医疗点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原则划定各急救医疗点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责任区域。责任区内的急救医疗点必须保证有急救车辆和随车医护人员24小时不间断值班,接到调度指令后要能够立即出车、及时救护。急救车辆接到伤病人员后要在充分说明就近、就急治疗重要性的基础上,严格尊重患方的选择,按照患方要求送达相关医院;患方无法表达意见的,直接送达出车医院实施抢救。救护车在执行院前急救医疗任务时依法享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的权利,公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市急救中心在日常院前急救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就近、救急的原则进行指挥调度,所在区域内值班车辆无法满足急救需求时应跨区域就近调派其它急救医疗站(点)的值班车辆出救。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对群众的急救医疗需求应通过120电话转接到急救中心进行统一调度安排。所有急救车辆除政府及卫生主管部门因重大活动而统一调度在现场值守之外,一律不得接受市急救中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指令实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严禁任何个人不经过120电话和急救中心而调度急救车实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四、精心管理,认真考核,着力提升全市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水平。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急救医疗站(点)的管理办法、考核措施,对各医院急救医疗站(点)要定期进行严格考核,有效杜绝院前急救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扰乱急救医疗服务秩序的单位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执业许可。要加强对全市急救医疗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定期开展演练,不断提升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协同实施重大急救行动的综合能力。要加强急救医疗业务规范化建设,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在救护转送过程中各项条件和操作均符合省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要加强急救中心通讯调度指挥系统(GPS)建设,在市城乡急救医疗网络内的急救车配备无线车载电台,市急救中心与各县(市、区)急救医疗站实行联网运行。?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院前急救工作实施方案。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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