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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扬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中国扬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扬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扬州”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上报或共享至门户网站,拟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的各类政府信息在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报送、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核”的原则。上报或共享的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对上报或共享至门户网站的拟在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向门户网站上报或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上报或共享至门户网站的拟公开的信息,必须是经过各地区、各部门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并报该地区、该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的信息。未经审查和批准的信息,不得向门户网站报送或共享。

第七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门户网站编辑部由取得市级以上保密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的专门人员进行网站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八条?门户网站信息保密审查人员根据《保密法》和《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各地、各部门上报或共享至门户网站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工作流程和原则。

第九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门户网站编辑部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对各地、各部门上报或共享至门户网站拟公开的信息,以及该信息对应的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进行相应的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而向门户网站提出咨询的,各地、各部门需配合门户网站进行回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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