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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利用民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扬州市利用民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扬州市利用民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激励先进,推动全市利用民资工作加速发展,特修订考核奖励办法如下:
一、考核范围: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民资注册资本金和新开工项目数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
二、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党政负责人,明确有考核指标的相关单位负责人。
三、奖励标准:
(1)完成注册资本金考核指标每1亿元奖励3000元;每超1亿元奖励6000元,不足部分按比例测算。
(2)新注册到资(有限责任公司,下同)500万元,民资投入1500万元;注册到资1000万元,民资投入3000万元;注册到资3000万元,民资投入6000万元;注册到资5000万元,民资投入1亿元以上,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人民币。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奖励。
四、奖励考核:
市政府成立奖励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工商局(个私办)、财政局、统计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工商局(个私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1)对完成市政府年度考核指标的考核对象给予经济奖励,未完成目标考核指标的不予奖励。
(2)超额完成年度考核指标、利用民资成效显著、特别是新注册开工的大项目数量多、质态好、到资率高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评,根据排名先后评出一、二、三等奖。并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颁发金牌。
(3)完成年度引进和引荐民资考核指标的市直部门(单位),需持项目落户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盖章同意的确认书,到考核领导小组备案。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引荐同一项目的,均可认定为项目引荐单位,与落户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均分引资项目奖励。
(4)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民资工作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的个私办(民营办),给予通报表彰。并提请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
五、说明:
(1)上述发放的资金均为税后资金;
(2)2008年度利用民资考核奖励以此文为准;
(3)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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