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扬州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扬州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 [2008]1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结合扬州实际,就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规范林地林木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调动广大农户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木资源的培育保护,为全市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森林城市创建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规范操作;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坚持因地制宜,促进改革与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依法办事,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
2009年各地完成1-2个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2010年作为全市林权改革的推进年,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确保全面完成全市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通过改革,进一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发挥市场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努力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改善的目标。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方式
(四)改革范围
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点一是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包括仍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公益林。二是在本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前,虽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但尚未明晰初始产权的林地、林木。
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处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权属争议,争议未解决前暂不列入改革范围。
(五)改革方式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方式是均股、均利;也可尊重农户意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
均股、均利。即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此次改革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认可的人口,将每宗林地、林木以平均的方式折股,确定出股权总份数和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股权,按股分享利益。
股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为70年。届满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原有期限进行延续,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重新分配。
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六)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其他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产权的集体林地,应当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承包到期后,可以以均股、均利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落实产权,也可以依法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期为70年。对面积、界址不清的责任山,在明晰界址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改革方案,要按照村民民主议事的方式审议通过。在明晰产权过程中,集体林地的产权关系不能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随意变更。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合并的村和村民小组,明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产权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如果是按合并后村或村民小组确权、并经2/3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的,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进行确权。
国有林业场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勘界发证
根据林改方案,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采取均股均利方式进行改革的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以联户形式进行确权发证,并现场勾绘林权证附图。尚存在林权纠纷的,依法调处解决后再核发林权证。
(八)放活经营权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公益林遵从自愿,依规划定,列入补偿。按照均股均利方式通过集体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承包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对集体林地实行规模经营。
(九)落实处置权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进行开发利用。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部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十)保障收益权
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其净收益,可保留不高于20%作为公积金,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扣除公积金后的剩余收益,不低于70%按股权分配到人,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依法保护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在林地发包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经营者负担。征收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
(十一)落实责任
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实行“利益均得,风险共担”的经营形式,防止乱砍滥伐。要落实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抚育管理等管护责任。
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步骤
(十二)建立组织,宣传发动,开展培训(2009年8月~10月)
⑴市委市政府已成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尽快建立林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下设的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林业主管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林改工作机构,保障林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村级林业改革工作班子,组成人员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同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当地政府及林业部门派驻工作人员也可参加,但主要任务是工作指导,不得包办代替。⑵广泛宣传发动。各级要召开集体林改动员大会和骨干培训会议;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深入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相关政策法规,印发公开信,让群众了解、支持、参与改革。⑶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改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培训,使参与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都成为林权制度改革的“明白人”。
(十三)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做好试点(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收集相关林权资料,摸清林权现状,掌握现有林权的基本情况。县(市、区)、乡(镇)要制定工作计划,同时指导各村制定适合本村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方案。在制定林改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四签两公示”,即:通知签收、与会签到、表态签字、决议签名,林改方案、基准人员公示。实行两个“2/3”,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到会,实施方案必须有2/3以上与会者同意。村组方案由乡(镇)政府审批实施。林改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林改办备案。
各县(市、区)确定的林改试点乡镇,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认真总结林改工作经验,为全面推进林改作准备。
(十四)落实权属,发放证书(2010年2月至2010年8月)
1、确权勘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集体和个人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林地或林木进行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核实,采用1:10000(或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
2、张榜公示。明晰初始产权,落实经营主体,将股权、林权落实情况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若发现错误或不合理,及时纠正或处理。
3、发放证书。根据林改方案核发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股权证书,由集体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人申领林权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无争议的,由林木所有者和农户(业主)签订或完善承包(流转)合同,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林改办审核,乡(镇)林改办汇总后报县(市、区)林改办,县(市、区)林改办对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材料,签署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权认定,核发林权证。
4、建立档案。县(市、区)、乡(镇)、村均要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集体经济组织关于集体林权制度的会议记录;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的文件;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通过,并经村民(代表)签名的各项决议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措施记录;经张榜公示的股权登记表;各类《承包合同书》;乡规民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及与其相关的各类载体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档案一式三份,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存一份。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本地相关部门,做好林改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十五)配套改革,建章立制(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
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林改工作机构、林权登记管理机构,要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林业科技法律信息咨询机构。引导农民建立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精心组织开展工作,主动为改革提供优质服务。
(十六)检查验收,总结完善(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
加强对林权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一阶段的工作完成后,村级自检自查,并及时认真归纳总结。各乡(镇)林改工作基本结束后,县(市、区)、乡(镇)林改办必须组织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县(市、区)林改办组织全面验收后,认真搞好林改工作总结和自检自查报告,并逐级上报,接受市级、省级验收。
五、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十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深刻变革,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发展,对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拓展兴林致富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要建立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特别是林业部门要当好参谋,加强指导和服务;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指导服务到位;村组是改革实施主体,要负责组织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具体操作改革工作,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让农民明白改革什么,怎么改革。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强力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改革顺利、社会稳定。
(十八)部门协作,落实经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的工作。各级宣传、林业、农工办、国土、水利、交通、财政、金融、档案等部门要统一协作,加强配合。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林地等集体资产管理,会同林业部门加强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财政部门要把林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改革任务全面完成。
(十九)严肃纪律,规范操作
要强化林改的纪律保障,坚持按规定办理,按程序操作,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对出现的问题,要依法加强协调,妥善解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防因林权、权属或承包合同纠纷引发群体性乱砍滥伐林木和纠纷械斗事件,对借改革之名制造事端、引发纠纷或乱砍滥伐的各类案件要坚决打击。
(二十)强化管理,保护资源
针对均股均利改革后林地、林木经营开发、股权管理、收益分配、资金监管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改革健康有序发展。要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针对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探索资源管理的新办法,逐步建立林地、林木流转公开招标挂牌交易平台,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在保证森林资源安全的前提下,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切实为林业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和扬州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十一)加强考核,奖惩分明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为民办实事的考核体系,各级组织纪检部门要将部门及其干部对林改工作力度、成效作为考核干部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对林改工作积极主动,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对林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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