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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二手车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全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二手车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的总体目标,根据全市二手车市场发展趋势,搞好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加强资源整合重组,优化经营模式,转变增长方式,促进二手车市场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和做大做强做优。
二、工作目标
1、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二手车市场体系。
2、至“十二五”期末,实现二手车交易量8-10万台,交易规模达30-40亿元。
3、培育一个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二手车交易示范市场。
三、严格规范管理
(一)严格市场准入。凡在我市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扬州市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同时结合全市汽车新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的发展速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原则上全市汽车保有量每增加50000辆或二手车年交易量每增加8000辆及以上,可以新增设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
1、经批准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资金与市场经营规模相适应。
(2)具有市场性质用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应设立交易大厅和车辆展示交易区,其固定营业交易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车辆展示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3)应根据有关规定,建设消防、治安信息采集等安全、信息系统。
(4)具备配套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和服务窗口,能为客户提供车辆鉴定评估、检测维修、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5)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拥有专业管理人员。
(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2、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资金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2)有固定营业交易场所和配套设施。其固定营业交易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3)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及提供售后服务。
(4)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拥有专业管理人员。
(5)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3、品牌汽车专营店(4S店)依法增加新旧车置换和二手车经销业务,应符合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
对已开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制定整改计划与实施方案,加大投入,限期整改并达到以上要求。整改期满,尚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工商年审暂缓通过。
(二)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制定完善市场管理和交易管理规则,建立车辆的索证索票制度;要设立完善的服务窗口,为办理二手车交易、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结算、纳税等提供服务;要建立入场经营户登记和经营信息统计档案,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活动。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二手车经纪等机构必须实施进场交易,并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相关协议。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坚决打击场外交易,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坚决打击强买强卖。凡交易违法违纪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规范二手车经营企业经营行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时,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交易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如实登记交易车辆所有真实信息,保证车辆来源合法性和车辆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纪、鉴定评估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场所等经营活动。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在公开拍卖成交并收取款项后,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经拍卖而未成交的车辆,拍卖企业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自愿”原则,依法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规范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强制进行鉴定评估(属于国有资产的除外),不得从事经销、经纪等经营活动。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品牌汽车专营店(4S店)可开展收购、销售相应品牌二手车活动。
(四)加强二手车交易合同和流通信息管理。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应使用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二手车交易合同,并在买卖合同中向买方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内容,对没有使用合同文本而直接交易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核发牌照等有关手续。建立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报送商务、工商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确保二手车交易规范有序。
(五)加强二手车交易发票管理。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在取得二手车经营资质并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安装使用相应税控系统,申请办理、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发票。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工商年审暂缓通过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暂缓发放相关税务发票。坚决打击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切实防止税收流失。
(六)加强二手车交易收费管理。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为争抢客户恶意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要遵循“自愿委托,平等有偿”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并载明收费的项目、标准、方式等内容,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要严格执行二手车交易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市场培育
1、积极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重点改造二手车交易、服务、管理系统,实现二手车交易流程控制、交易车辆信息及价格发布、消费者查询电子化管理;改造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系统,实现驻场商户闭路监控、安全、消防规范化;改造二手车交易大厅,完善相关设施,实现办理交易服务、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一站式服务。
2、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错位经营。积极引导各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搞好市场定位,形成大型车、微型车、低档车和高档车有序错位的经营特色,做深做透不同层次的市场,减少高度同质化经营和恶性竞争,着力提高二手车交易规模。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要积极开展宣传与促销活动,引导不同层次消费者根据需求选择市场进行买卖活动。
3、积极推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资产重组。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大力推进多元化投资,吸引外资、民资参与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与改造;鼓励现有优势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实施并购与重组,实现市场升级和壮大规模。
4、积极培育二手车经营品牌和龙头、骨干企业。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积极实施品牌化战略,开拓经营,加强服务,构建完善的经营、服务系统。鼓励汽车品牌企业开拓品牌二手车经销、换购业务,形成新旧汽车一体化经营的新模式。加快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的诚信建设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塑造二手车市场新形象。
5、积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我市汽车、二手车和报废汽车行业的发展现状,结合市场实际,积极推动二手车市场向汽车工业园区或专业市场集聚区集中,借助园区和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放大汽车工业和专业市场群对二手车市场推动作用,形成叠加效应,实现二手车市场做大做强做优。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手车市场管理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商务、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物价、经信、规划、国土、环保、城管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负责宏观指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信息沟通和综合协调全市二手车市场规范发展工作;组织对新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论证。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与运行机制,推动本地二手车市场发展。
2、明确职责分工。各级职能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管与培育。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二手车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制度,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规范运作做大做强;工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依法登记,依法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规范二手车交易合同管理,完善市场巡查、索证索票制度、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无照进行二手车交易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治安管理,严格二手车交易过户转移审查,严防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交易过户,依法查处违法违纪二手车车辆,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税收流失,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发票等行为;物价部门要依法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评估、咨询收费标准,严格监管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收费行为;其他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3、加强政策扶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的政策。对符合二手车市场发展规划的项目,要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在用地、税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充分运用财政杠杆引导、调节社会资金投入二手车市场建设;要大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协调银企对接,实现二手车企业与金融机构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合作;要加大二手车市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为二手车市场规范持续发展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4、强化靠前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服务市场,服务企业,要把管理与服务的触角延伸到交易市场内,帮助交易市场构建一站式服务系统,提高二手车交易效率。要努力帮助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打造促进市场发展的优质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政府部门服务市场、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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