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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扬州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其职能是通过行使证明权,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公证工作作为建设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重要法律手段,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互信关系的重要工具,市场交易中公平公正的重要平台,其作用日益显现,并成为各级政府对经济、社会和行政行为实施合法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
最近十年来,我市公证行业率先在全国推广公证标识系统,率先在全省成立首家合作制公证处,公证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发挥了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作用,扬州公证行业发展总体上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公证在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防控金融风险工作和构建法治扬州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公证工作的责任感。
二、积极发挥公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公证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违法或消极因素,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和社会秩序安定。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除涉及的传统公证业务外,尤其要注重在风险点多、问题突出及社会发展的新领域,积极申请引导公证机构全面介入经济社会、民生领域和行业监管各个方面办理公证事项,如: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国有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公证事项;
2.房屋征收及补偿过程中的保全证据、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分配、委托等,办理不动产、股权及其他有价证券变更登记过程中的继承、赠与、置换、析产、遗嘱、亲属关系等公证事项;
3.强化金融领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优化赋予债券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在融资合同、授信合同、债务重组合同及创新型质押担保中引入公证等;
4.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服务,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进等活动及时办理公证事项,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办理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等;
5.探索家事财产协议、意定监护、新型财产权利处分等新型公证,积极将公证业务引入老人服务领域,利用公证、民政、银行、退管和社会保险等综合资源优势,开展“综合性公证养老服务”试点,拓展公证商业养老保险服务;
6.环境污染治理的证据保全,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工程招投标、安置补偿金提存等公证业务,探索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合同、生态文明建设融资合同、涉及资金补助的生态补偿合同等公证事项;
7.乡村振兴过程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等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分户、股改等公证事项。
三、推动公证机制创新
(一)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把公证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根据执业区域任务情况相应加强人员力量,通过政策扶持和市场培育,不断发展壮大公证员队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到2020年,公证队伍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高级公证员占比达到15%以上。市直属公证处配备20名以上、县(市、区)公证处配备8名以上执业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数量配比恰当。
(二)创新公证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公证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和质量管理、民主管理等自律运行机制。公证机构编制采用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结合的方式,实行“标准核定、备案管理、岗位设置、分类聘用”人员编制管理模式。公证机构人员总额包括原审批核定的事业编制和备案确定的人员控制数额。人员总额可参照当地人员总额、经济发展总量和上一年度人均办案量等因素,由公证机构提出人员控制数总额需求方案,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用,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机构编制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抄送同级财政、人社等部门。备案确定的人员控制数额,根据公证机构工作任务变化情况,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
(三)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依法纳税,留足发展基金,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各公证机构的公证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10月底前全部使用税务票据,不再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因公证体制改革影响司法行政经费保障的,经费缺口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到位。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要求的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进行分配。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于业务发展较好、绩效考核优秀的公证机构,可以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县(市、区)公证处绩效工资核定参照市直属公证处核定办法执行,其工资基准线按照各县域水平确定。对于绩效较好的公证机构,其备案制人员可率先试点年薪制。公证机构对备案制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同岗同酬原则由双方依据规定协商确定。
四、切实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监管和执业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对公证行业、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公证协会要切实履行保障执业权益、指导业务发展、规范执业行为的职责,不断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一)健全公证执业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日常执法检查、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执法机制。完善公证质量监管制度和公证各环节工作标准,健全质量过程控制机制和风险预防机制。认真做好公证复查和投诉处理工作,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公证质量问题,要及时调查,反馈处理情况,做好对公证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工作。
(二)加强公证机构执业保障。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等涉及证明当事人身份、确定财产关系等公证事项时,按照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公安、民政、教育、人社、市场监管、税务、房管、建设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组织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保障公证机构的调查核实权。公证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发现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冒用公证机构、公证员名义出具公证书等不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公证机构诚信建设。建立公证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健全公证机构信用档案。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公证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逐步完善公证责任赔偿、责任保险和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构建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公证公信力。
五、努力提升公证机构规范化水平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公证工作内容、程序等进行统一、规范和细化,在执业行为、管理制度、办公场所、窗口形象等方面实现规范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市各公证机构尽快统一网上在线受理、办证,推进证明事项由线下向线上转移,开通微信、支付宝及人工智能公证业务、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等功能。加快推进公证数据与外事、公安、民政、国土、房管、卫生、档案等相关部门的对接,为办理公证业务提供高效核实手段,扩大公证数据的社会应用广度,间接参与社会管理。
(三)完善质量管控体系。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公证质量检查控制机制,经常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将公证质量与公证机构年检、考核、评优及公证员绩效考核挂钩,严格奖惩,实行质量问题倒查和追责制度,确保公证行为合法有效。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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