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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加强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化服务管理,充分方便服务对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窗口是指将几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由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窗口。
第三条综合窗口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较少、审批频率较低,或者办件量呈现阶段性,经市政府同意,暂不宜在中心设立独立服务窗口的部门。
第四条事项进入综合窗口受理的部门,应当与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签署聘任和授权委托书,并进行授权前的业务培训和坚持授权后的业务检查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受理和送达的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第五条事项进入综合窗口受理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与综合窗口的服务衔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负责办理工作的处室和联络承办人员,按照中心政务公开要求制作和提供《办事须知》和《示范文本》等资料,制定和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并承担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综合窗口的办件流程,应当先由窗口工作人员依照相关法规指导申请人备齐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预审,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补正;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交所属部门办理。部门接到中心综合窗口办理通知后应当及时派人到综合窗口接件,并按时限要求抓紧办理,进行实质审查,办结后及时流转综合窗口将行政许可(批准)文书或证件送达申请人。有条件的部门应当依托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实现与中心的链接,进行网上办理审批。鼓励部门将简易事项的办理委托综合窗口实施,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第七条中心派驻综合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善于学习、掌握相关部门进入综合窗口事项办理的法律要求和业务,主动与部门办理处室和联络的承办人员搞好协调。中心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管理层人员考核办法进行。
第八条中心对部门进入综合窗口受理的事项在接办、办理反馈环节上进行监督和考核。接办不及时、办结反馈超过规定时限,以及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市政府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次在部门年终综合考评时扣除0.2分。其中,对应当进入中心综合窗口受理的事项,仍在部门受理的,或在部门和综合窗口“两头”受理的,每发现一次年终综合考评扣除5分,同时由市监察局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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