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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办法》精神,巩固前期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指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管理是指我市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内除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区域内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禁止设置广告设施。

一、关于规划制定和源头管理

市规划局应会同工商、城管、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空间和用地功能实际,结合高速公路沿线空间秩序、景观环境、公共安全等要求,合理编制市区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科学设定广告设施的布点、形式、规格、结构、数量、间距等技术指标。规划方案6月底前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报省住建厅备案,并经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抄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政府应按照以上原则在6月底前同步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相关规划编制工作,并注重保持区域之间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留足间距。市规划局要对各县(市)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各县(市)编制好的规划在向社会公布后要及时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出台前,暂停新增广告设施审批。

二、关于协调机构和运行机制

(一)协调机构

1、市级协调机构。市政府成立扬州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宣传、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工商、信访、法制、法院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例会,贯彻落实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各项长效管理措施。协调小组在市交通运输局下设办公室,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联络人员,全面参与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县级协调机构。各县(市、区)也应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协调机构,建立长效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并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确保我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运行机制

1、台账报表制。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执法,与广告业主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广告业主的日常维护义务及承担的责任,要对照相关要求编制相应的档案台账,做到每一块广告设施都有编号、有档案、有责任人,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2、信息共享制。审批部门应每季度末将审批信息报送同级协调机构办公室,协调机构办公室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汇总各部门审批信息报送上级协调机构。市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加强与各高速路政支队的沟通衔接,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巡查记录相互抄送制度,互相配合。

3、日常巡查制。各级审批、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各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召集相关部门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进行联合巡查,发现广告设施违法乱建、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的,及时通知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督促广告业主整改。

4、“招拍挂”制。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部门要完善关于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管理办法。对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可设区域广告设施的同一布点有两个以上意向申请者的,应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出让该布点的广告设施设置权。

三、关于职责分工和长效管理

(一)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传达省、市有关要求、相关信息通报,组织联合巡查、督查以及考核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批和公布工作。

(三)城管部门负责市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区域符合规划的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查处非法设置的广告设施;督促广告设置者加强广告设施的维护、修复、管理工作,保证广告设施安全、美观、整洁。各县(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境内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批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广告内容,责令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并指导广告协会充分发挥作用。

(五)国土部门负责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在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监控探头的区域违法设置广告设施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在整治工作中与城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

市宣传、财政、水利、信访、监察、建设、法制、法院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相应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广告设施管理由省高速公路路政机构负责。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整治结束时经验收合格同意保留的广告设施,各地应抓紧办理有关手续,纳入长效管理。规划编制后,对整治期间承诺迁移的广告设施,坚持兑现承诺,给予优先安排。对违法复建、新建的广告设施,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查处。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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