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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新中国成立以来为农村卫生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职责。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为织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完善补偿和保障政策,强化管理和指导,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吸引高素质人才向基层流动,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11年底,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农村每千人有1名以上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等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到2015年,村卫生室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品牌服务初步形成,乡村医生要和90%以上村民实行签约服务,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全覆盖,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的设置和设施。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2、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设。村卫生室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或村民委员会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由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各地要按照村卫生室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机构规划设置工作,调整规划设置必须在30个工作日完成并上报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3、加强村卫生室设施设备建设。市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各地采取政府投入及村集体支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标准配备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要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2011年实现县、乡、村卫生机构信息联网,开发配置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业务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2015年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加快建立乡村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借助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培训、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二)推进乡村“五统一”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
1、统一人员管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2003年8月5日后,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可在辖区内各村卫生室之间合理调配。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清退不符合规定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
2、统一业务管理。乡村卫生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提供适宜的基本医疗服务,积极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机制。合理划分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把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交给村卫生室承担。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管,督促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抗生素使用、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医疗服务规范,并按规定做好各项工作记录。2011年底前,各乡镇卫生院要组建由公共卫生医师、临床(全科)医师、护理人员等组成的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实行辖区分片责任包干,指导村卫生室做好相关服务工作。2012年乡村医生和服务对象实行签约服务,每年调整一次,根据每年签约的人数和群众满意度核发政府定额补助。2015年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率达90%以上。
3、统一药械管理。加强村卫生室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建立规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乡村医生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4、统一财务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在省定医疗服务价格范围内,制定村卫生室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村卫生室实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补助政策。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规范村卫生室资产和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地区,村卫生室的经常性收支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统一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市《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和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2011年底前,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围绕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每半年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三)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合理补偿机制。
1、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2、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偿机制。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在村卫生室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推广签约服务模式,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改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实施乡村医生定额补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合理分解负担比例,采取财政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定额补偿标准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各地要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的乡村医生应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4、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部门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职乡村医生,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四)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素质和结构,提升服务能力。
1、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省、市培训计划和当地实际,统一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采取务实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例会等形式,开展每周一题,每季一考,把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依托农村卫生信息网络,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村卫生室推广应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可以通过网络培训实施)。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着眼长远,编制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根据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需要,做好定向培养工作,及时为村卫生室补充服务人员。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可以适当提高薪酬标准。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3、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规范的学历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报销部分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进行统筹安排,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原则上在5%左右,用于公开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以及村卫生室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到2015年每个卫生室至少有一名大专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人员。同时,适应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和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建立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管理、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省、市将把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有关指标纳入医改年度考核内容,适时通报考核结果。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对本辖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以及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补助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城区支持的力度,支持村卫生室及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设施设备建设、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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