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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切实增强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市应急办制定了《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应急办。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充分发挥突发事件信息服务决策、服务实战、服务群众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主要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苗头、动态;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举措、重大问题;与社会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有利于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向上级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是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严禁以任何理由迟报、虚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章? 市应急办接收突发事件信息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市应急办接受的突发事件信息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山林火灾、生产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卫生事件、动物疫情、群体事件、涉外事件、恐怖袭击、刑事案件、重大交通事故、水电气供应等较大公共设施事故、有可能影响金融稳定和市场稳定的社会事件等方面重要信息。以上信息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六条? 凡发生符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事件,应作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上报信息。
第七条? 凡发生突发事件,未达到《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但符合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应作为较大突发事件,立即上报信息。
第八条? 凡发生突发事件,未达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标准的,应作为一般突发事件,迅速上报信息。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过程中的动态情况,应作为应急工作信息上报。主要包括:市内外重大情况和动态,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实际成效、典型案例、工作建议以及工作总结、调研报告、专题材料等。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第十条? 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办、应急办报送,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报送;属于应急工作信息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办报送。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区域、敏感时间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对国家和省、市领导就突发事件处置作出的批示、提出的要求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全面总结评估应对工作,报送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对获取的动态性信息,必须认真核查、甄别和研判,并跟踪报送后续情况;对重大紧急情况,应当边核实边报送,并说明情况,同时可视情派员到现场跟踪报送情况,实时掌握现场动态。
第十三条?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以文本信息和数据信息为主,必要时报送图片、声像信息。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送,再书面报送,报送涉密信息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报送文本信息应当标题贴切、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文字简练、表述严谨;报送数据信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做到准确、鲜活、完整。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工作领导责任制、值班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承担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七条? 市应急办建立全市突发事件信息采用评估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对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质量高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送质量差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建立全市突发事件信息考核制度,按年度对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及时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考核情况。对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市应急办将给予表彰奖励,并认真总结推广其做法和经验;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造成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方面:
1、一个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水,或数个县(市、区)发生洪涝灾害;主要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以下水位:三江营高潮位5.30米;高邮湖水位9.00米,兴化水位2.50米,受涝面积在30万亩以内;
2、流域性、区域性工程出现重大险情;中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塘坝出现垮坝;
3、数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自引江水较困难,丘陵山区可用水源不足30%,塘坝可用水源不足20%;主要湖河低于以下水位:高邮湖水位5.20米;邵伯湖水位4.20米,受旱面积在30万亩以内,因旱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4、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10级;
5、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重大(较重)灾害性天气气候;
6、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出现或可能出现(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
7、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地震;
8、发生在扬州市4.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市周边地区5.0级以上地震;
9、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0、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1、火场持续4小时,受害山林面积15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3人以下重伤;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山林火灾;
12、在省、市行政区域交界地段发生,需要省或友邻市支援扑救的山林火灾;
13、发生其他较大自然灾害事件。
二、事故灾难方面:
1、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水上大型船舶碰撞、爆炸、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主要干线航道发生连续七天以上的大规模堵档事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3、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交通事故;国道、高速公路发生多车相撞事故并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4、电力设施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较大事故,造成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或者造成扬州中心城区范围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
(2)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并且造成重要发电厂、重要输变电设备受损,对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因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市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我市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
6、供水事故:
(1)因取水头部制水(电气、净水)或增压站设施故障,且6小时以内不能恢复,造成供水企业制水能力被迫性减产大于30%;氯气小量泄露;
(2)供水管网及其设施出现意外,6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城区30%用户无水、水压低;
(3)因制水设施或管线施工故障、造成到户水质若干指标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原水水质因污染超标,使出厂水水质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造成人员伤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7、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造成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或发生地为以下场所的:
(1)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石油化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
(2)大型化学危险品仓库、化工库、石油库、堆积大量可燃物资的综合库,集贸市场、货场、商场,易燃液体和气体贮罐区;
(3)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建筑密集区;
(4)火车站、汽车站、广播电台、邮电等重要交通、通信枢纽;
(5)大型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列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的古建筑;
(6)市、镇政府机关,金融机构,重要科研单位、电子计算机中心;
(7)举行重大活动的场所等。
8、环境污染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9、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三、公共卫生事件方面: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不超过5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0、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有关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1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范围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达到3个以上;
13、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范围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达到5个以上;
1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1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链球菌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16、发生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方面:
1、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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