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2013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促进农民创业增收,现结合我市实际,就鼓励家庭农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概念界定
家庭农场是指经县级农经或工商部门认定的、以农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本地农民承租经营本地范围内一定数量的耕地,拥有一定数量农机具,从事种养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标准要求
1、规模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家庭农场建设规模下限初步确定为:大宗粮食作物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露天种植50亩以上,设施栽培30亩以上;水产养殖,常规养殖100亩以上,特种养殖50亩以上;畜禽养殖,育肥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能繁母猪1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蛋禽存栏1万羽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
2、土地流转及年限。家庭农场所经营的土地必须签定经当地农经部门鉴证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年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最长期限不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年限。
3、附属设施用地的选址。家庭农场附属设施用地的选址,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质量等级较低的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工作重点
1、加快家庭农场培育。鼓励村组干部、外出务工农民、农业科技人员、农村经纪人以及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引导专业大户通过扩大种养规模,提高种养水平和效益,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和科学发展。引导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从事适度规模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加工和品牌销售,拓展农业生产、农业休闲等方面的服务,形成独具特色、发展各异的经营模式,不断提升家庭农场经济效益。
2、培植示范家庭农场。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是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抓手。从今年起,市和县(市、区)都要组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培育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广泛宣传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的成功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3、提升家庭农场发展层次。以提高科技文化素质为重点,重视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的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职业农民和新型农场主。支持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牵头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促进家庭农场的联合。积极推动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构建“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系,努力提高全市农业组织化程度。
四、工作措施
1、提升土地流转服务信息化管理水平。以现有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基础,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入手,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软件,进一步提升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市、县、镇三级联网的土地流转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积极引导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地向家庭农场流转。
2、建立区域性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指导,逐步实现以“实物计价、现金结算”为主的土地流转费主要支付形式,及时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理议定或竞价确定土地流转费,科学确定承包地租金预付制度。
3、加强人才培养服务。要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放在新型农民培训的重要位置,农委和人社局等职能部门要联合职业技能学校、农干校定期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和技能培训,全方位提升家庭农场人员素质,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场主。探索参考企业人才引进办法,对立志从事家庭农场的创业创新人才,尤其是返乡创办家庭农场的大学生实行专项扶持。
4、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等服务。农业技术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全程技术服务,建立家庭农场农技特派指导员制度,实行“一对一”服务,切实提高农技推广服务能力。指导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三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
5、加强农业营销服务。积极支持家庭农场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发展现代营销。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在签订收购合同基础上,提供预供定金和良种、肥料和农药等农资支持。
6、加强用地服务。各级国土部门应优先扶持家庭农场涉及的作物栽培、畜禽舍、水产养殖、育种育苗场所等生产设施用地;规范管理农机农具库、农产品仓库、晾晒场、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用地;严格限制以家庭农场为名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确需建设的,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政策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农工办、财政局、农委、农机局、农开局、粮食局、气象局、人社局、金融办、国土局、工商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业务由市委农工办牵头承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至少挂钩联系1个家庭农场,并排定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年度工作事项报市委农工办。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围绕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认真谋划、落实措施、创新务实、加快推进。
2、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的发展,重点是整合农业项目资金的投向,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土地流转、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扶持等形式,重点向家庭农场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承担和实施粮油高产创建、水稻标准化育秧工厂等农业项目。
3、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农工办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国土局要指导各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及时提供家庭农场涉及的生产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服务;农委、人社局要整合各类培训资源,面向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人员开展农业职业培训,对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每年都要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并为考核合格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颁发相关资格证书;财政局、金融办要加快推进设立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将家庭农场贷款担保纳入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业务范畴,加强与银行机构的业务合作,简化程序,降低收费标准,担保费控制在1%以下;工商部门要简化手续,加强品牌培育,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申请注册商标,家庭农场是否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由其自主决定;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对家庭农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供电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对家庭农场粮食烘干和农产品贮藏项目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家庭农场保险服务,单独投保、单独开单、单独理赔,对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
4、强化绩效考核。将家庭农场发展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农业农村工作考核。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的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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