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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安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涉及经营场所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的处理指导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2〕1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更加便利人民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经调研和相关部门会商,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公安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涉及经营场所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的处理明确指导意见如下:

一、公安部门管辖的特种行业行政许可依法须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房屋权属和用途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权属人已经办理房产权证的,应当提供房产权证,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房产权证的可以据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营场所所属区域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房产权属和用途的材料;

2、房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可以提供由法院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房产权属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公证书,同时须提供可以证明房屋用途的材料;

3、部队权属的房屋,可以提供由团以上单位出具的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

4、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合法自建的房屋,可以提供由管委会或本级政府出具的明确合法自建的非工业和住宅用房的证明材料;

5、党政机关合法自建的房屋可以提供由本级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明确合法自建的非工业和住宅用房的材料;

6、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合法自建的房屋可以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明确合法自建的非工业和住宅用房的证明材料;

7、民营企业合法自建的房屋可以提供由当地政府出具的明确合法自建的非工业和住宅用房的证明材料;

8、新购买的商业用房,可以提供房屋出售合同、售房许可证复印件和购房发票;

9、其它可以证明经营场所房屋权属和用途的,相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认可的材料。

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部队机关出具上述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二、由于宾馆、旅馆、招待所等特种行业经营性用房安全关系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公安部门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涉及经营性用房主体结构发生改变或陈旧可能形成危房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材料,具体操作的把握原则和方法如下:

1、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五年内的经营性用房,未改变实际使用功能、未改变主体结构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2、经营性用房经营主体变更,房屋主体结构未改变,重新申请有关行政许可的,原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仍在有效期内(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为1年),不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3、公安部门及窗口会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窗口联合查勘,当场可以认定不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送达房屋安全鉴定文书;配合公安部门及窗口实施现场查勘,并出具是否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书面意见;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配合公安部门及窗口实施现场查勘不得收费,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和现场查勘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6、房屋安全鉴定办结时限须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并经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同意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7、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和办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配套服务事项须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件系统运行,接受电子监察和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服务情况列入所属部门窗口服务考核。

三、工商、卫生等部门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经营用房权属、用途和安全鉴定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市属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许可涉及经营用房权属、用途和安全鉴定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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