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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2022~2026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2022~2026年)》经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现就贯彻落实好市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2022~2026年)提出以下要求:
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聚焦苏州市“十四五”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升立法精细化水平,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压紧压实责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立法项目贯彻党的决策部署,反映人民意志,增进人民福祉,推动政府立法工作提质增效。
对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法规规章起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起草,把控草案送审稿质量、按时报送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立法依据对照表,并将报送材料同步上传至行政立法智能化信息平台;规章预备项目责任部门要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集中力量攻克疑难复杂问题,并形成调研论证报告。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在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时,应当同步将相关材料上传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平台。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实施部门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草案。
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阶段,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责任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和协调,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责任部门应当报请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在送审稿起草说明中予以特别说明。
对列入立法规划(2022~2026年)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制定工作方案,及时掌握国家、省和其他城市的立法动态,就立法必要性、紧迫性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形成调研报告,对立法时序作出安排,条件成熟时优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市司法局要加强与起草部门、责任部门的沟通,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落实情况,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对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成熟的送审稿,可以中止审查,退回责任部门重新起草。
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的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立法计划
2.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
4.苏州市2022年法规规章项目时间安排
5.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22~2026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府〔2022〕28号文件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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