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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经十三届市委第68次常委会会议、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好市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提出以下要求:
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市委部署要求,主动对标“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并举,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增强党领导立法的政治自觉,及时将市委市政府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成为法律意志,全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改革发展,突出特色、强化创新,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对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法规规章起草单位、责任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凝聚专业力量,按程序按计划高质量完成送审稿起草工作,按时报送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立法依据对照表、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同步上传至行政立法智能化信息平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评估论证、征求意见期限及有效期等提出的新要求,继续贯彻苏州市《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文件合法性自查自审表>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制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实施单位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在2023年10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草案。
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阶段,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责任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和协调,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责任部门应当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分管秘书长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在送审稿起草说明中予以特别说明。
市司法局要加强与起草单位、责任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对立法计划落实和送审稿起草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对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成熟的送审稿,可以中止审查,退回责任部门重新起草。
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规章立法计划
2.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
4.2023年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间安排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苏府〔2023〕10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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