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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8〕80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6〕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暂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防止农药残留、重金属和真菌毒素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强化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5〕22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36号),现制定《淮安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暂行)。一、超标粮食的定义在淮安市域范围内种植、收购、存储、加工和销售的原粮(小麦、稻谷、玉米等),经过检测化验判定,其真菌毒素、重金属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均属超标粮食(以下简称“超标粮食”)。二、超标粮食的判定(一)判定依据涉及粮食卫生安全的主要指标包括真菌毒素限量指标、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类别,判定依据为国家《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二)判定方式粮食经营企业运用快速或常规的检测化验设备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或者委托具备检验资质与能力的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抽样复检确认。(三)判定结果1.超标的原粮经过技术处理分离出的部分合格粮食,符合食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2.不符合口粮标准,但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可用作饲料;3.不符合饲料用粮标准,但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可用于非食用的工业用途;4.无使用价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三、超标粮食处置原则1.专仓储存。经检验发现的超标粮食,粮食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并根据判定结果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禁止超标粮食违规出库,企业要按定向销售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按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进行相应的报送备案。2.分类处置。粮食经营企业要根据检测结果建立超标粮食保管与质量的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企业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措施对超标粮食进行分类处理,提升标准,使之分别转化为口粮、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等用途,经处理仍无使用价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凡转作非口粮用途的超标粮食,可采取定向自主销售、定向竞价拍卖等方式销售出库。销售时,要审核购买方经营范围,在销售协议和发票中明确用途,要求购买方出具保证粮食安全使用的承诺书。3.严格监管。按照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监管原则,由购销双方所在地政府及其粮食监管部门落实对超标粮食的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超标粮食跟踪监管,粮食监管部门对企业报备的定向销售超标粮食信息,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确保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四、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承担超标粮食处置的费用承担,应按粮权属性和事故责任区别对待。1.政府为保护本地种粮农民利益、维护食品安全而指定收储的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储、定向销售。其产生的保管、利息、检测等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承担。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标的政策性粮食,其产生的检测费用以及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粮食权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3.无论是政策性收储、还是市场化经营的粮食,若因企业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全部由企业承担。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粮食经营企业要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把控粮食收购入库、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出库各环节的质量关。超标粮食销售出库采取发票注明用途、购销合同定性、粮食使用安全承诺书随货同行、购销双方建立使用明细台账等措施,确保定向销售与使用,不流入口粮市场。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置超标粮食的行为,由监管部门追究其责任。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市粮食部门负责建立淮安市超标粮食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牵头组织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强化对粮食收购、储运环节质量监管,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收购粮食,强化检测,科学保管,严控超标原粮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业部门要强化对地产粮食种植环节质量监管,加强科学种植的技术推广和指导,有效预防病虫害发生,规范农药和投入品使用,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污染。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粮食加工、销售、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加工购进原粮的检验和生产过程的控制,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对市场成品粮的抽检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获证粮食加工企业从源头上杜绝超标粮食流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风险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为后续针对性监管提供数据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对超标粮食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监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库存质量安全抽查结果传输与信息发布的管控。承担超标粮食检验检测的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检测相关材料和信息。加强粮食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若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的,一并追究相应责任。?淮政办发(2016)16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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