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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淮安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淮安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8〕29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淮安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6〕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淮安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为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95号)和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4〕241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认真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坚持“谁超标、谁补偿”原则,结合国家“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考核断面、省确定的跨市县河流区域补偿交界断面、直接入湖断面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向市财政缴纳补偿资金。 ? 二、补偿断面布设原则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补偿区域覆盖全市,包括淮河流域主要河流,淮河、南水北调主要支流上重要跨界断面,洪泽湖、白马湖、高邮湖等重要湖泊入湖河流断面,以及市县界断面等,突出主要水域、水质较差水体及国家考核等要求,既体现流域全覆盖,又突出重点。? (二)兼顾实际,易于实施主要选择河流较宽、水量较大、流向相对稳定的河流设立补偿断面,部分河流必要时设置对照断面。市环保局可根据试行情况及工作要求逐步调整、扩大补偿断面范围。 (三)明确责任,便于考核优先选择上下游污染责任明确,流向相对稳定的现有国控、省控断面,列入国家“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以及省区域补偿的断面作为补偿断面。水质补偿目标根据国家、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等设定,市环保局可根据国家及省相关工作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污染治理经济成本等,对考核因子、水质目标、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进行相应调整。 ? 三、考核因子、水质目标及补偿方式 (一)考核因子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为水质考核因子。? (二)水质目标按照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省水环境区域补偿目标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等各项要求中最高者确定。? (三)补偿方式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向市财政缴纳补偿资金,逆流时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断面、水质目标、正常流向超标补偿方式及其他情况等见附表。 四、补偿标准及资金核算方法? (一)补偿标准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由上游地区向市财政缴纳补偿资金。水质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补偿基数为25万元;水质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补偿基数为50万元;水质超标1倍以上的,月补偿基数为100万元。? (二)地区补偿资金核算方法补偿资金按月核算。依据市环保局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流向监测结果,当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以各超标考核因子“超标倍数×补偿基数”核算补偿资金。断面单次监测某因子超标补偿资金=该因子水质超标倍数×单次补偿基数;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所有因子当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断面年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如遇补偿断面受到清淤改造工程施工等影响,暂时无法实施水质监测时,由市环保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或同意暂停补偿监测;若补偿断面所处水体两侧断流、较长时期不能恢复监测的,市环保局可视该地区排污汇流走向的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临时加设替代断面继续开展补偿监测;如因流动污染源等原因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如补偿断面水质在较大程度上受到上游客水污染影响,可增设上游入境断面作为对照断面,对补偿资金进行适当扣减。补偿断面流向常年稳定无变化的,不进行流向测定,常年按照正常流向进行补偿资金核算;补偿断面流向不稳定,存在滞流逆流情况的,水质监测时同步进行流向测定。五、监测数据核定及争议仲裁由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补偿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数据核定、汇总和解释工作,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其他具体监测管理办法参见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4〕241号)附件《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每季度结束前,由市环保局对各断面本季度补偿资金进行核算,并通报相关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环保局。相关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保局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报后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在收到地方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于调查复核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区域补偿工作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仲裁。六、资金解缴补偿资金按月结算,按季通报,按年解缴,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核缴年度。每年7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分县区核定补偿资金总金额,下达缴款通知。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收到缴款通知后15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的缴款账户缴纳补偿资金。逾期未缴纳的,按每推迟一天加收2‰滞纳金。南六塘河肖大桥断面,排水渠苏嘴断面同时也是省水环境区域补偿考核断面,补偿资金缴纳至省财政,不再向市财政缴纳。七、资金使用所有补偿资金全部缴纳到市财政局,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地方水环境保护工作。各地收到由市财政局下拨的补偿资金,须全部用于本地区水环境治理、水质监控及水源地保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4〕241号)附件《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本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试行,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市财政局、环保局负责解释。原《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淮政办发〔20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淮安市水环境区域补偿断面及考核目标表?附件淮安市水环境区域补偿断面及考核目标表序号 交界行政区 (被考核县区在前) 断面名称 河流名称 经纬度 水质目标 正常流向 补偿方式 流向情况 备?注 1 涟水县→连云港市 肖大桥 南六塘河 E119°17’36.34" N34° 5’16.30" Ⅴ 涟水县补偿市财政 存在感潮现象,每次加测流向 省区域补偿断面。补偿资金直接缴纳至省财政后,不再向市财政缴纳 2 洪泽县→白马湖 唐曹 浔河 E118°58’20.55" N33°16’35.15" Ⅳ 洪泽县补偿市财政 基本稳定 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 3 金湖县→高邮湖 闸南 利农河 E119°1’24.68 N33°1’20.16" Ⅳ 金湖县补偿市财政 基本稳定 市控断面 4 盱眙县→洪泽湖 维桥河口 维桥河 E118°40’55" N33°4’44" Ⅳ 盱眙县补偿市财政 基本稳定 省考核断面 5 淮阴区→涟水县 新渡 盐河 E119°8’48.06" N33°39’2.95" Ⅲ 淮阴区补偿市财政 基本稳定 省考核断面 6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清河区,清浦区,淮安区,淮安生态新城,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盐城市 排水渠苏嘴 排水渠 E119°26’56.00" N33°38’23.16" Ⅳ 八县区补偿市财政 基本稳定 省区域补偿断面。上述地区的生产、生活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尾水排入清安河,最终汇入入海水道南偏泓,对该断面水质均有影响。八县区均摊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直接缴纳至省财政后,不再向市财政缴纳。 淮政办发(2016)3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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