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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制通行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制通行的通告
?淮政发〔2013〕110号?为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包括“黄标车”和其它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驶入市区以下区域:古黄河以南,解放东西路(含)和天津路(含)以北,翔宇大道(含)以西,北京南北路(含)以东。禁行时间为每日7时至20时。二、进入本市区的外埠机动车辆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三、本通告所指的环保标志由环保部门组织核发,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具备机动车环保检测资质的机构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四、从即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为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行过渡期。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五、本通告实施后,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将逐步调整、扩大限行范围。六、各县、淮阴区、淮安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措施。?淮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8日?淮政发(2013)1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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