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1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1〕9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民营、私营、民办非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其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手续,继续按时足额为在职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缴存。已中断缴存的,应尽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三、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缴存。 四、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先进入、再提高”的原则,将2011-2012年作为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单位和职工各为8%,以后逐步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五、各地要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对已经正式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特别是拟将上市企业、重点骨干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要率先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在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工龄较长的职工中先行建立,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全员范围。对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定期组织对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违法行为作为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的依据。 七、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成立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将非公有制企业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为民办实事的工作内容抓紧抓好。从2011年起,各地每年新增缴存职工要达到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5%,力争到2015年,全市形成比较完善的企业职工住房保障体系。八、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努力形成共同推进的良好格局和工作合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条款列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审检内容;工会组织要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重要内容;经济开发区要做好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九、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淮政办发(2011)9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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