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0〕2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积极提倡和推广使用再生资源,发展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划布点和资格审查工作。近年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迅速,为我市发展循环经济、开发低碳经济、保护环境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少数企业操作不合流程、设点不规范等行为。因此,市再生资源办、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在规划布点、行业资格审查、登记注册、执照领换以及实行名录管理工作中,要审查经营地址、从业人员、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按照“规范、有序、发展”的原则,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和审核审批会办制度,进行场地统一勘验等。划定的禁设区内严禁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禁收购一切禁收物品。二、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对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整合,充分调动发挥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支持、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要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为出发点,形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以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以集散交易中心为载体、以综合利用处理为目标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以及生态淮安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三、认真落实财税政策,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各项优惠财税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满足正常的经营用票需求,加快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主动落实现场办税、优先退税等服务措施,纠正违规出台的地方性奖励,杜绝用财政性资金为企业垫付先交后返的税款和违规提供纳税融资担保,不得以招商引资或地方性政策名义出台不公平竞争的优惠待遇。各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身建设,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在行业自律和价格、品种流向、行业准入、统一标识、服务规范以及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督检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四、进一步组织开展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环保、城管、住建、质监、物价等相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上门服务和监督检查。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货物交易的真实性和交易流程的规范化,确保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的真实一致,杜绝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从货物进、销、存的真实性以及操作流程的合理性、规范性等方面入手,严厉打击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赃、洗钱等非法行为;检查和分析废旧物资税收收入占比高、财政收入增长异常等情况;审计各类财政返还或奖励行为,纠正各种违规优惠和奖励,切实维护良好的财税政策;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再生资源有关政策,结合淮安再生资源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切合淮安实际的回收行业管理办法,促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淮政办发(2010)2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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