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3〕18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意见
?淮政办发〔2013〕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基层供销合作社植根农村、贴近农民,是支撑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基础。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求通过巩固提高、新建发展和开放办社等多种途径,建设一批组织体系完整、服务功能齐全、社会形象良好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构筑农村流通网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要求(一)目标任务2013—;2015年,全市每年建成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40个;至2015年底,全市所有涉农乡镇实现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全覆盖,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二)建设原则一是坚持开放办社。通过政策支持、参股控股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实现产权有效联结,扩大合作组织成份。二是坚持为农服务。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注农村需求,贴近农民需要,发挥社会服务职能,开展业务经营和各类综合服务。三是坚持合作联合。促进社有资本相互渗透和联合运作,扩大与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联接,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再造经营功能,再筑服务体系。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在按照行政区划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同时,通过兼并、重组、参股、控股,设立直营店、连锁店、加盟店等方式,开展跨地区多元化建设。二、建设模式一是提升构建。对于发展基础较好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综合服务社(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的发展目标,通过项目拉动和网络延伸,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完善组织成员结构,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建设成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示范社。二是改造改建。对于剩余资产不多、人员较少、经营萎缩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通过开放办社和合作办社,以基层供销合作社剩余资产为投入,吸收经营大户、“农”字型经营实体、种养加工大户结成新的经济联合体,破解资金、人员等发展瓶颈,扩展经营服务领域,实现借力改建、借力发展。三是恢复重建。对于基层供销合作社空白的乡镇,要因地制宜找准切入点,利用供销合作社行业政策、职能和影响力等优势,依托专业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负责人、乡镇机关干部、村“两委”成员、供销合作社原改制职工,按照有证照、有场所、有标识、有人员、有收入的“五有”要求,重新组建一批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四是加盟共建。鼓励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支持组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和“农企对接”,切实加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建设。三、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建立由供销社牵头,发改委、农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商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合作社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发展资金、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积极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三是强化责任落实。供销合作社作为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工作的直接实施者,要切实担负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方案,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建设成效。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淮政办发(2013)18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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