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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淮政发〔2017〕12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2〕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为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维护国旗的尊严,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应当升挂国旗、可以升挂国旗和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公共活动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各地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四、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检、环保、市容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共同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五、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淮政办发(2012)4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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